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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错人”执法亮红灯

来宾日报 2017-04-17 06:05 大字

日前,家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的居民贾玉飞,晚上正在院内和别人聊天,突然出现4名身着便装的男子,二话不说围着他就拳打脚踢。接着,贾玉飞被戴上手铐,强行塞进一辆车内,后来核实身份后,才发现抓错人了,贾玉飞身上多处受伤住进了医院。当地警方证实,这4名殴打贾玉飞的男子系辽宁省沈阳市民警。(4月15日中华网)

由于客观原因,警察在异地办案时偶尔判断失误在所难免,但上述如此“抓错人”仍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据贾玉飞反映,这4名男子当时身上有浓烈的酒气,并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一上来就是一顿狂殴,有人用脚踹他肚子,有人用拖把打他,有人拽着他的头发朝墙上撞,还有人拿着手铐朝他身上砸。如此“迅猛果敢”的抓捕行动,不得不让大家“拍案惊奇”,同时为贾玉飞捏了一把汗。不妨来个假设,假如当时贾玉飞以为自己遭到坏人袭击,继而进行反抗,是否会被4名警察看成犯罪嫌疑人拒捕和袭警?难说。

警察执行公务,尤其是抓捕犯罪嫌疑人时,都有一整套严谨规范的操作程序,从确认身份、出示证件到说明情况、使用警械,均有严格的规定,若被抓捕人不作反抗,就不必对其进行武力镇压。况且,犯罪嫌疑人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各项合法权益。这些最基本的业务常识,想必那4名警察不会不了解。那么,他们为何敢于如此“一反常态”,在未核实对方身份、不亮明自己身份、不出示任何证件、不办理任何手续,同时“嫌疑人”对其人身安全没有任何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如此凶狠残暴的“抓捕手段”?

这不得不让我们联想到“特权意识、滥用职权、暴力执法、不良作风”等一系列贬义词,事实上,4名警察的行为也在网上引起了公愤。不过,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到,这4名警察既不能代表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也不能损害整个社会公平公正的司法形象。在各项执纪监督问责机制科学完善的当下,相信这起离奇的“抓错人事件”会得出一个让公众信服和满意的处理结果。□莫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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