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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院治病 不料竟成永别 一场医疗纠纷的始与终 法院判决案结事宜

凉山日报 2017-03-21 10:22 大字

透析台上女子去世

2014年,郑全的妻子李慧因患过敏性紫癜入院治疗,经治疗后李慧的过敏性紫癜基本治愈,因该医院怀疑李慧可能有肾病,故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

于是李慧于2014年11月去往康复医院就诊,康复医院经诊断后要求李慧住院治疗。

据丈夫郑全回忆,李慧入院时精神状况良好,与家人说说笑笑,不时还回家做家务,各方面与常人无异,只是因过敏性紫癜感觉稍有不适。

但是,自从到康复医院接受治疗后,其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是越来越恶化,继而出现全身水肿、不能进食、不能入睡及呼吸困难的症状,一个月过后,康复医院对李慧进行重新诊断并确认她患上肾病综合症及支气管炎。不料2015年1月,李慧却不幸在康复医院的透析台上去世。

家人不甘 将医院告上法庭

在李慧死亡后,其亲人强忍悲痛,为李慧办理了后事。李慧的去世,给郑全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后来在朋友的提醒下,郑全才想到去被告处看妻子李慧的病历。

郑全认为,康复医院没有准确诊断妻子李慧的病情,并采取及时、正确、有效的治疗措施,不但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而且直接加剧了病情的恶化,最终导致了李慧在入院后短短的30多天内死亡的后果,被告对李慧的死亡结果负有不可推

医疗纠纷如何解 医疗鉴定来证明

法院方面将拿出怎样的证据说服原告和被告双方,又将怎样判决此案呢?

在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后,法院于2015年4月委托凉山州医学会对李慧死亡与被告康复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2015年7月15日凉山州医学会作出了凉山州医学会医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方负轻微责任。

在结合多方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康复医院承担25%责任。即康复医院赔偿郑全因其妻子李慧死亡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2万元的25%。(文章人名均属化名)

(本报记者 丰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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