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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也有法律边界

烟台晚报 2017-03-17 15:19 大字
张西流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天,得知法院认定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因此免予刑罚,四川绵阳人王勇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回想起自己的见义勇为方式,王勇认为是一个教训:对方虽然看似在抢娃娃,但我已将其拦下,也没问清楚情况,误以为对方真的在抢娃娃,不该因心中的怒火而出手,应直接报警。(3月16日《成都商报》)

市民王勇制止“抢孩子”行为,虽然判断失误,但仍然是一种见义勇为。问题是,当“制止”变成“殴打”时,这种见义勇为的实际价值,就值得考量了。特别是,被误认为是“抢孩子”的人,因挨打致死,这显然不是人们想要的结果。尽管因王勇打人,出自见义勇为的初衷,被免予刑罚,但教训仍然深刻。这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在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同时,也应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与制度既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司法救济和权益保障,也要给见义勇为设定一个边界,以此规避人们在见义勇为中采取极端行为;见义勇为也应彰显生命至上的原则,释放出人性的温情。

换言之,人们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也应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就拿本案来说吧,我们支持王勇见义勇为,主动参与制止犯罪行为;但我们不提倡以暴制暴,甚至将人活活打死。毕竟,生命最重要,值得我们每个人去尊重和敬畏,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也不例外,同样值得尊重。退一步讲,即便是犯了死罪,也该由司法机关去进行公正的审判,其他社会个体,不能借见义勇为之名,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因此,见义勇为也不能逾越法律边界。换言之,见义勇为也要把握一个度,不能越位,更不能漠视和践踏生命。这就要求有关部门,通过相关立法,给见义勇为设定一个法律边界,去规范见义勇为行为,使见义勇为者变得更理性,既要保护好自身安全,又要避免伤害到他人。特别是我们应尊重和敬畏他人的生命,否则,以伤害他人、甚至剥夺他人生命为代价的见义勇为,我们宁可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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