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民法总则草案委员关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 10岁下调至6岁,是不是快了点?
社会组织如果滥用监护权
被监护人或“被精神病”
在昨天的讨论中,社科32组几位委员关注的焦点在《民法总则》草案的25条。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说,草案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谁来申请呢?这里面规定:有关组织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他们都可以做‘监护人\’。”
然而一个现实是,“监护并不等于照料。监护人监护的基本都属于私人领域,但这些社会组织基本都有公权的背景,或者有利益关系,一旦监护权被滥用,后果可怕。”刘白驹说,举个例子来说:这个人没有亲属了,他又和村委会闹得不愉快,村委会是不是就可以到法院提出申请:这个人是精神病人?“然后把这个人送到精神病院,处理这个人的房产,说要缴纳住院费用?”
刘白驹说,这种事情在理论上“有可能”发生,立法时应该慎重。同时他认为医疗卫生机构也不应该成为“有关组织”。“个人认为,应该把有利益关系的社会组织删除。”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赞成刘白驹的观点。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则认为“被精神病”不是没有现实版,“举个非常现实的例子,城市里要拆迁,拆迁户不同意,会不会被鉴定成‘精神病人\’?子女为抢夺父母的财产通过精神鉴定,把长者送进精神病院?”朱征夫表示,这一条的规定里设了司法程序,由法院来认定,这符合司法惯例;唯一的问题在于,申请行为能力的组织多了一些,有些甚至有利益冲突,“比如两家医院出具的精神鉴定报告很可能是相反的,草案对于社会组织的规定,需要规范化。”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也在关注“监护权”的问题。“这涉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如果确定不好,会对每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她认为,医疗机构具有明显利害冲突,是最应该回避的,不适合进入具有监护权的“有关组织”中。同时,她认为有关组织后面不能加“等”这个字,这说明将来还会有很多社会组织可以进来,这个不好控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拟从10岁调到6岁
委员意见不一:建议用8岁
现行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6周岁。规定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条让人想到了本报前期报道过的几个案例:春节期间,几个孩子玩手机游戏,通过买装备或者打赏,几天就花了几万元。而当父母发现这一情况,想追回这部分费用,面临难度。侯欣一委员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孩子的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较大变化,成熟的“早了些”。“全世界都在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往下调,但我觉得6岁还是太小。”侯欣一说,这里面主要是城市孩子和农村孩子心智成熟水平还是有差异,建议从10岁调整到8岁。“我认为从10岁调整到6岁,实际争议不大。”刘白驹说,现在孩子都比以前普遍早熟,而且孩子的行为一般来讲还是要通过监护人的“追认、同意”才行。“6岁,孩子正好上小学一年级,从他走出家门,走进校园开始,民事行为就已经发生:坐车要买票、同学之间的赠与行为等,都属于这个范畴。”
见义勇为造成损害要不要赔偿,看是否有“重大过失”
“我以前看了一条新闻,说有个医生火车上救孕妇,结果新生儿死了,医生被判赔偿。”昨天上午,一位委员提出了一则两年前的新闻,其实当时就被证实是“谣传”。《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啥是重大过失?要是说不明白,大家还是不敢管‘闲事\’。”全国政协委员张西南说。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学成表示,这一条的规定就是为了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草案同时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除了重大过失,还有一个限定性条件: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这为鼓励见义勇为均有现实意义,前几年确实发生了很多事情,让大家不敢匡正社会风气。”
朱征夫则表示,法律鼓励见义勇为,同时自然人也要“量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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