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一小』从家庭监护到社会监护还要迈过哪些坎儿
“空巢”失能老人怎么监护更妥?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这几年,青壮年纷纷外出打工,‘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虽然‘五保老人\’有民政部门兜底,但还有一些没有子女的老人以及年纪大的单身老人没有亲人照顾。”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龙坪乡店子坪村村委会主任王光国说,民法总则草案有关监护方面的规定有利于让老人安心。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基诺族乡妇联主席资艳萍说,现在村里很多失护老人就是靠村规民约发挥作用进行照顾,民间的这类监护实践需要法律加以规范保障。“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社区事务,专业护理能力有限。”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朱国萍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由居委会考察,委托具有资质的公益组织进行专业监护。“从对老人的熟悉程度看,村居委会承担对失护老人的监护职责是合适的;但从未来着想,民政部门和由政府主导的养老院还应发 挥 更 大 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副主委郭乃硕说。
父母不称职被撤销监护权
怎样恢复?
近年来,随着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实践也逐渐增多。民法总则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来自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丁荣余则担心,未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容易受到成年人哭诉、诱惑等因素的影响,如何表达出来真实意愿是个问题;另外,法院如何鉴定监护人“确有悔改”,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暂时没有监护人的“空档期”,孩子怎么办?民法总则草案明确,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朱国萍认为,临时监护人的规定很有现实意义:“孩子缺少家长或者亲属的监护,就需要政府来托底。”
完善社会监护体系如何强化司法监督?
“监护制度公法化是趋势,民法总则的制定体现了国家监护责任的立法设计。”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伟根表示,在当前老龄化与留守儿童增多等情况下,应逐步构建国家、社会、家庭的监护体系。在此基础上,加强法院和检察院司法的审查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来自云南省临沧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秦丽云说,村居委会对老人情况比较熟悉,容易判断由谁监护更有利于被监护人,但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方式,防止其他因素干扰指定的过程。
朱国萍则表示,现实中的监护权争议往往是“有钱争着管,没钱没人管”,外人未必能够从表面情况作出对老人最有利的决定。而由法院判决的话,也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审查标准。此外,为了避免获得监护权之后出现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指定监护人的后续监管。
为老人和未成年人监护“托好底”
突出民政部门的监护责任,将失护老人纳入监护范围。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着力健全完善监护制度的法律顶层设计,标志着一个完备的国家监护体系正在形成。
监护不是一人之事、一家之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逐渐清晰后,离不开与家庭、社会形成合力。只有多方携手,共同推进监护工作,才能让“老有所依”“幼有所养”的目标真正落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城乡困境儿童保障。关心帮助孤寡老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作出了安排。国家监护体系的落实,最终要体现在细微之处,表现在每一位需要帮助的老人和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全面获得监护帮助。补齐监护“短板”,方能真正为老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托好底”。
(据新华社)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管玉杰通讯员王猛王裕奎当市民把所有目光都投向女性时,我们带您走进“高墙”,认识一群不一样的“玫瑰”。她们身穿藏蓝制服,有着令人艳羡的职业称号。因为工作性质,她们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