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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公布2016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皖江晚报 2017-03-10 12:18 大字

◆本报记者王永霞实习生马蓉蓉通讯员钟林

又是一年“3·15”,十大维权案例也开始成为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今年被公布出来的维权案例有哪些?3月9日,马鞍山市消协公布了2016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虽然涉及不同行业,可是件件都与老百姓有关。

案例一

劣质鞭炮炸伤人维权案

案情:2015年3月8日,席某与司某在豆某经营的爆竹店购买了花炮,并与村民姜某约好去做观音会,姜某在燃放花炮时,其左眼和鼻子被炸伤,造成左眼晶状体脱位、鼻梁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姜某遂以豆某所售花炮存在缺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豆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豆某一次性赔偿姜某3万元。

提醒:购买烟花爆竹类产品,首先,应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店购买,其次,要查看产品标志是否完整、清晰,标志内容至少包含厂名、厂址、警示和燃放说明,最后应严格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

案例二

销售保健品承诺不兑现维权案

案情:市民乔老先生于2015年10月参加了某保健品公司组织的免费体验活动,当时赠送了12瓶“太力生”保健品给乔先生让其免费体验,劝其交纳1500元预付款。然而乔先生的老伴在服用一瓶后出现连续便秘现象。乔先生联系该公司业务员要求退还1500元预付款,业务员表示只能退600元,或者让乔先生购买公司其他产品。乔先生无奈,转向市消协求助。

市消协接诉后立即联系了该保健品公司,在向该公司负责人阐明法理依据后,该公司表示愿意接受全额退款。当天下午乔先生就拿回了全部1500元现金。

提醒:购买保健品或接受各类保健服务时,一是不要轻信商家的夸大宣传和承诺,切记保健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二是看清保健品的适用范围或适用人群及相关部门的批文、批号等有关信息;三是注意查看商家有无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索要和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

案例三

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通过淘宝网店多次订购假冒的“杜蕾斯”等品牌避孕套,通过网络和其位于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西路的“久爱成人”店对外销售,涉案价值20多万元。

2016年11月26日,当涂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已被取保候审。

提醒:无论是网购还是在实体商店购物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售假行为必须立即向工商行政(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数额巨大或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部门举报。

案例四

52名游客因天气原因滞留成都维权案

案情:吴女士等52人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7月15日至7月21日成都、九寨沟七日游,原定7月21日坐动车返程,但因天气原因导致动车停运无法返程,游客就如何返程及费用问题和旅行社产生分歧,故咨询投诉。

据相关法律,游客应承担食宿费用,而因动车改为飞机而增加的返程费用则由旅行社和客人分担(各承担50%),先由游客垫付,返程后旅行社赔付。52名游客分别于7月21日、7月22日安全返回。

提醒:在购买旅游服务时,一是要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二是要认真签订旅游合同,熟悉合同中每项条款。必要的保险必须购买;三是在旅游过程中若发现旅行社未按合同提供服务,应及时向旅行社反映。并用机器记录,以便进行维权。必要时可拨打旅游投诉电话12301;四是在旅游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时,应积极配合旅行社或旅游管理部门的处置,发生的费用损失可按合同或《旅游法》进行协商调解。

案例五

退还装修保证金维权案

案情:鑫福家园小区2012年底交付使用,交付初期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深安物业收取每户业主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2013年底,深安物业退出,百佳物业进入小区服务,深安物业将部分装修保证金转交百佳物业。2016年初,部分业主就尚未退还的装修保证金问题起诉至花山区法院,

花山区法院民庭联系市住建委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希望组织调解解决。接到调解申请后,市住建委及时联系两家物业公司当面核对账目,因两家物业公司交接账目等问题,导致责任主体不清。依据相关法律,明确双方责任后,顺利完成部分业主装修保证金返还工作。

提醒:为改善生活环境,维护合法权益,应积极参与小区管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遇到类似与物业公司纠纷,可申请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帮助调解,避免矛盾升级,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六

某公司未对入网供餐单位严格审查案

案情:2016年市食药局在开展全市网络订餐专项检查中发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运营的网络订餐平台发布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餐单位的订餐信息并产生数笔有效网络订餐交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罚款6.7万元。现已结案。

提醒: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市食药部门加强对网络订餐平台的管理,发挥执法机关的监管职能。消费者通过网络订餐时,应该主动查看相关许可证明,遇到无证经营的,应保留证据并拨打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七

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从2010年开始,在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焦家205国道十字路经营“国河”面馆。2016年元月以来,刘某某多次将罂粟果添加进面馆食品卤料和面条汤料中。5月18日,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样检测中发现,“国河”面馆使用的食品卤料中罂粟碱、吗啡成分含量超标,遂移交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经当涂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审查,刘某某对购买、使用罂粟果的行为供认不讳。

2016年7月19日,当涂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

提醒:为了自身的健康,不要光顾无证无照的流动摊档和卫生条件差的饮食店,一旦发现所食用的食品中存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应及时向市食药行政部门举报,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八

某民营医院违规开展儿科诊疗活动案

案情:市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14日对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核准的诊疗科目有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等科室,但没有儿科。在药房内发现任某某、秦某某医生为患儿唐某、王某及陶某某等开具的19张处方;任某某执业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到该医院。经确认该医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以及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8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医院违反了相关法律,对该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提醒:在接受医疗服务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鉴别能力,自身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不能轻信虚假宣传,贪图便宜。只能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核准开展医疗、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

案例九

茶室意外摔伤纠纷维权案

案情:2016年8月6日下午4时许,马鞍山市含山县消协接到市民李先生的电话,原来他在城区某茶室消费的朋友在二楼台阶处摔伤,无法动弹,而商家不予理睬,李先生认为商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才导致朋友受伤。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茶室,经调查了解,认为商家应该履行新《消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通过法规宣传,商定茶室立即将李先生的朋友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通过一个星期的治疗出院后,县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茶室共补偿相关费用1080元。

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协认为,本案中,商家因在其二楼台阶地面不平处未设安全警示,导致顾客摔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十

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案情:2016年7月21日,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钢城分局接到举报,称有一辆白色江铃牌货车,运载大量卷烟将于晚间从常合高速马鞍山段皖苏收费站经过。

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和交警部门的配合下,在常合高速马鞍山段皖苏博望收费站将涉案车辆拦截,并当场在该车车厢内查获无证运输的利群新版硬盒1700条、南京(红)900条等共计4个品牌(规格)、2934条卷烟,货值金额达66.4万元。执法人员对无证运输的非法卷烟全部予以没收。

提醒:市民在购买烟草制品时应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选择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以免健康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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