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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上的消费烦恼

江淮时报 2017-03-10 12:16 大字

互联网的风生水起,刺激着各行各业都在全力开发预付式消费的模式。美发、美容、健身、洗车、家政、购物……各种预付消费的储值会员卡以燎原之势席卷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人群。省政协委员徐业志日前指出,由于预付式消费设立的门槛低、成本小、缺乏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增长迅速,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

■本报记者周晓东

美容美发店突然关门了、健身馆不打招呼成“空馆”了、改头换面或者店铺易主,以及商家口头承诺与实际优惠不一致,办卡后随意增加“霸王”条款限制等等。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消费,看似可以享受会员价格、积分兑换奖品、打折等各类优惠,但其中乱象多暗藏陷阱,消费者稍不留神,预付卡就会成为“吞钱卡”,而且维权艰难,多投诉无果。

这在省政协委员徐业志看来,无论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还是消委会等消费者组织,应对和调处预付式消费纠纷方面都遇到不少的问题和困难,强化商业预付卡管理应是今后市场监管的重点。

消费者举证不足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最缺乏的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权益遭受侵害。从省消委会受理的预付式消费投诉来看,八成以上的消费者没有相应的消费凭证,更没有签订具体的服务协议。

徐业志指出,事实上消费者能够提供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资料非常缺乏。像在处理美容美发的预付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只能提供所谓的“会员卡”,但“会员卡”上几乎没有任何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大部分是美容美发机构操作人员填写的消费事项单据,或者消费者刷卡的小票。一旦出现纠纷往往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导致调解成功率较低。

法规监管不到位

预付式消费涉及各行各业,但目前难有一个综合的行业自律规范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就当前情况来看,2012年9月商务部制发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各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但问题随之出现,徐业志指出,一方面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有限,仅对所列举的4个行业的发卡企业或者规模企业进行监管,其他行业的发卡个体户或者非规模企业都不在其监管范围内。另一方面,处罚力度低,实际监管部门不明确,许多企业不按照《办法》发售预付卡。据悉,针对预付卡市场乱象,商务部也正在加紧修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信用制度不健全

“这是经营者不诚信的根本原因。 ”徐业志说,预付式消费最大的特点是 “先付款、后消费”,是典型的信用消费,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信用机制,缺乏相关法规对预付消费卡进行规范。

预付卡券的发售没有资质规定,完全由商家自主操作,尤其是一些小美发店、小超市、小健身馆等随意发放消费卡的情况大量存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干涉商家发售预付卡券,客观上造成了监管盲区。目前,尽管很多部门都在为打造诚信社会作出努力,但更多是停留在呼吁和号召中,缺乏实质性的刚性制度和惩罚举措。

给预付卡立规矩

针对全省预付卡消费纠纷较多行业,徐业志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法规或者管理办法,将所有从事预付式消费的经营主体纳入管理调整范围,并对发卡单位的主体资质、资本金要求、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发卡金额、单张面值限额、收费方法、退卡规定等进行详细的规范,全面建立预付式消费卡的登记、申报、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

可参照商务部管理办法,建议对从事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进行必要的限制,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或第三方支付制度,完善退款机制,避免经营者因经营不善倒闭歇业、人去楼空而导致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卡券无法使用造成损失。

合同文本要规范

今后,监管部门除了采取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制度,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信用等级措施外,还应大力推行预付式消费示范合同或协议文本。徐业志说,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主动作为,参照其他行业的示范合同或协议文本,制定符合预付式消费市场实际需要的示范合同或协议文本,强制在预付卡发售过程中使用。

示范合同中应以书面形式确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消费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事项,杜绝“霸王条款”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要更加注重消费前的宣传警示,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时披露,发布消费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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