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 机的秘密
陈某、张某等24人在POS机上刷过卡后,本以为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不料却中了“毒”,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失窃,被人通过***盗走了43万余元。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先后在广州、深圳等地将4名嫌疑人抓获。随后,另外两名嫌疑人投案自首。经涪城区法院审理,6被告分别获有期徒刑3年至9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到10万元不等。近日,经绵阳市中院终审,此案维持原判。
发布虚假信息改装POS机刷卡
31岁的周某文是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曾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刑。
2015年3月,周某文在网上看到POS机修改信息,因之前在新闻上看到过对该犯罪手法的介绍,知道这就是改装POS机盗取客户银行卡信息,于是记下联系电话,在成都买了一张不记名的电话卡,与在网上发布POS机改装信息的王某取得了联系。双方谈好由王某提供设备和技术,周某文负责找地方作案。
2015年4月,周某文以陈某杰的虚假身份,在绵阳万达广场SOHO写字楼设立办公点,通过虚构身份和招聘小广告发行人员,在绵阳城区大量发布提升信用卡额度的虚假信息。
同年5月,周某文与王某两人商定,以1.1万元为条件,由王某为周某文提供改装后具有记录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功能的POS机,后王某利用朱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与以佛山市顺德区某超市名义申请的POS机绑定。同年5月9日,王某将POS机改装并测试好后,通过快递邮寄给周某文。
5月9日以后,周某文诱骗陈某、张某等24名受害者在王某改装过的POS机上刷银行卡,以盗取受害者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并***。
复制银行卡窃取43万余元
2015年5月16日,周某文邀约同乡阮某、女友罗某丽,阮某同时邀约同乡倪某平、张淇某。4人在明知周某文持有的银行卡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按照周某文的安排,窜至贵州省遵义市,通过佩戴眼镜、帽子及口罩等方式伪装后,由阮某、罗某丽组成一组,倪某平、张淇某组成一组,分别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自助ATM机上操作转账和取现,4人从数张银行卡内取现、转账43.43万余元后,全部交由周某文控制。
2015年5月16日,杜某、雷某某等受害者到涪城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先后在广州、深圳等地将周某文、王某、罗某丽、倪某平抓获归案。同年8月11日,张淇某、阮某到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投案。
6被告获刑二审维持原判
涪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周某文、王某等6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金额高达43.43万余元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
6被告系共同犯罪,周某文系主犯,王某、阮某、罗某丽、倪某平、张淇某系从犯。为依法保护公私财产,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周某文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阮某等4名被告有期徒刑3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至2万元,对6被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受害者损失43.43万余元;对被告人的作案工具POS机、电脑等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周某文上诉称他是从犯,请求二审依法从轻处罚。王某上诉称一审认定受害者银行卡信息是他提供的POS机所盗窃的事实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且量刑过重;此外,他认为一审定性不准,本案应当定性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而不是“冒用他人信用卡”。
绵阳市中院开庭审理后,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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