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总则草案审议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再筑“高墙”
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近年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草案中的这一规定,无疑将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再筑“高墙”。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买房时在开发商那里留下了电话号码,此后就不断接到房产中介的推销电话,不堪其扰。”谈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滕秀兰显得很无奈。
“像这样‘新鲜\’的信息价值不菲,每条可以卖到20至30元。”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陈鸿告诉记者,刚买车的车主、刚订机票的旅客、刚下单的网购者等个人信息最受诈骗分子“青睐”。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2016年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共侦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亿条;其中,抓获涉及40余个行业和部门的内部人员390余人、黑客近百人。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2016年10月31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中加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体现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在现代社会,人们需要将信息交给社会,但这样做可能会出现信息被滥用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问题,民法总则草案提出保护个人信息,是对重大民事利益的阐释,值得肯定。
防止个人信息“跑冒滴漏”
广受社会关注的山东临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木马病毒,获取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实施了“精准诈骗”,其在获得详细的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对特定人群定制诈骗方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个人信息泄露途径日益多样化,搜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黑色产业链。从泄露源头看,有的是公民个人不注重信息保护,无意中泄露;有的是少数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监守自盗”;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黑客程序入侵有关机构信息数据系统,批量获取。
“个人信息在各类机构和平台的使用当中,给我们提供了个性化的、便利的商业服务,这是从公开信息中享受到的好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但一定要将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的途径,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守护个人信息安全要从源头抓起
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不断提高,通过技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民法总则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安全本身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息息相关。”全国人大代表杨亚达说,一方面需要界定信息安全的标准,另一方面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谁该对信息泄露负责。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对于信息安全保障可以专门立法。
从源头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它既依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依赖于多部门的联动与配合。
“从立法完善层面上来讲,必须建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相互递进、系统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彭静建议,基于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有必要优化执法职能,破除条块分割。可考虑整合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相关执法职能,设立跨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统筹个人信息保护的预防、监管、违法责任追究等职责,更加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据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一老一小”走向社会监护
需过哪些坎
——民政部门村居委会监护职责成为一大亮点
“一老一小”,是最需要呵护的两类人。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的监护职责成为一大亮点。然而,从家庭监护走向社会监护,还要迈过哪些坎儿?
“空巢”失能老人,怎么监护更妥?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这几年,青壮年纷纷外出打工,‘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虽然‘五保老人\’有民政部门兜底,但还有一些没有子女的老人以及年纪大的单身老人没有亲人照顾。”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龙坪乡店子坪村村委会主任王光国说,民法总则草案有关监护方面的规定有利于让老人安心。
“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社区事务,专业护理能力有限。”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朱国萍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由居委会考察,委托具有资质的公益组织进行专业监护。
来自海南省五指山市畅好乡番贺村的全国人大代表黄月芳说:“现实中一些失护老人宁愿留在家中也不愿去敬老院,因此,什么样的村居委会可被认定为‘具备监护条件\’来承担起监护职责就很重要,需要予以明晰。”
“从对老人的熟悉程度看,村居委会承担对失护老人的监护职责是合适的;但从未来着想,民政部门和由政府主导的养老院还应发挥更大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副主委郭乃硕说。
父母不称职被撤销监护权,怎样恢复?
近年来,随着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实践也逐渐增多。民法总则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毕竟是亲生父母,除了血缘关系还有感情纽带。法外还有人情,某些父母因为管教不当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我认为是可以恢复的。”郭乃硕说,故意犯罪是对孩子身心的严重伤害,民法总则草案区别对待两种情况,为恢复监护人资格留有余地,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来自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丁荣余则担心,未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容易受到成年人哭诉、诱惑等因素的影响,如何表达出来真实意愿是个问题;另外,法院如何鉴定监护人“确有悔改”,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暂时没有监护人的“空档期”,孩子怎么办?民法总则草案明确,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朱国萍认为,临时监护人的规定很有现实意义:“孩子缺少家长或者亲属的监护,就需要政府来托底。”
完善社会监护体系,如何强化司法监督?
“监护制度公法化是趋势,民法总则的制定体现了国家监护责任的立法设计。”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伟根表示,在当前老龄化与留守儿童增多等情况下,应逐步构建国家、社会、家庭的监护体系。在此基础上,加强法院和检察院司法的审查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民法总则草案指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对此,来自云南省临沧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秦丽云说,村居委会对老人情况比较熟悉,容易判断由谁监护更有利于被监护人,但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方式,防止其他因素干扰指定的过程。
朱国萍则表示,现实中的监护权争议往往是“有钱争着管,没钱没人管”,外人未必能够从表面情况作出对老人最有利的决定。而由法院判决的话,也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审查标准。此外,为了避免获得监护权之后出现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指定监护人的后续监管。
据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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