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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打赏可追回” 需要细化规则

西安晚报 2017-01-13 00:00 大字

■ 木须虫

微信发布公告称,从日开始,个人公众号获得打赏不再能实时提现,而是需要7天之后才能结算。如果滥用此功能骗取打赏,7天之内用户还可以通过举报追回资金,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利益。(1月日央广)

“打赏可追回”在形式上与网购的“7天后悔权”相类似,尽管不是法律上的设计,而是行业内部的技术设计,但是都同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为公众号上的打赏一定意义上是对信息服务或者文化服务的付费,可以归入消费关系之中。

但也要看到,技术向来是柄双刃剑,在关闭一扇门的同时也会打开另一扇窗。比如,针对网络诈骗的ATM机延时转账功能,不但限制了正常转账交易的便利,还衍生出新的诈骗类型。“打赏可追回”同样如此,该技术的运用,可以有效防止骗取打赏的发生,保护打赏人的利益,但对应地限制了公众号用户的正当权利,特别是可能滋生的非理性“追回”,会导致更多申诉的纠纷,例如原创的问题由谁来判断?“打赏可追回”程序上由申诉实现,平台当了裁判,必然要有认定标准与裁决机制,显然这不是简单的技术命题。并且,这也会导致申诉争议的复杂化,倘若应对的机制设计不谨慎,可能会使刚刚起步的付费信息与文化消费的氛围遭到破坏。

此外,技术的运用涉及的利益也需要平衡,“打赏可追回”的原理是支付资金的第三方持有延时兑付,这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资金沉淀,衍生出金融功能。所以,应用“打赏可追回”技术的公众号运营平台,实则是既得利益的“攸关方”,机制设计有“瓜田李下的嫌疑”,仅仅以堵塞风险漏洞为名不足以解释其合理性。

“打赏可追回”要想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显然还需要细化规则。例如,申诉的范围、有理申诉与无理申诉的边界、有理申诉认定的标准以及处理的程序。又如,延时支付资金沉淀的管理办法,发生增值收益的处理办法等等,这些涉及平台、公众号用户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都需要形成规则共识,防止争议发生于应用之后,以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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