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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收购赃车被判刑

南宁日报 2016-12-21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朱新韬 通讯员孙晓梅 丘毅)一男子明知是赃车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低价收购了5辆电动自行车。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名男子不服,提出上诉。月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2月,被告人覃某在明知是赃车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收购了一辆红黑色日阳牌电动自行车。经查,该车是被害人刘某于年月日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元。今年3月日晚上,覃某又在明知是赃车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元的价格从一中年妇女处收购了一辆棕色红旗牌电动自行车。经查,该车是被害人李某于年3月日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元。3月份,覃某又用同样的方法,以元和元不等的价格分别收购了3辆被盗电动自行车。直到一盗窃团伙被抓获,也牵连出了低价收购赃车的覃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后,覃某不服,又提起上诉。月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天,中院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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