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入刑”有利于兜牢安全底线
新锐观察
□湖北 木须虫
月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结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回应表示,参照国外成功治理的经验和国内对酒驾治理的成效,建议要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据《京华时报》月日报道)
货车超载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在现行的刑法中,超载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之一,只有因严重超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被追究刑责,而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货车超载多严重,都只能给予行政处罚。无疑,这样的安全底线太低,有如过去醉驾不入刑一样,都会让司机抱有侥幸心理,毕竟醉驾与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概率事件,更何况,超载对货车来说,“多拉快跑”等于是多赚钱,使得超载成为货运公共安全的一扇破窗。一定程度来说,严重超载运输与醉驾的本质基本一样,都属于主观故意的违法驾驶行为,放任了公共安全的保障义务,完全有必要同样入刑。
也有不少人认为,货车超载是被高企的物流成本逼出来的。应当说,这是导致货车超载普遍的原因之一,需要在公路货物运输的税费方面予以必要的减免。但是,货运超载本身是摊薄物流成本的手段,单纯以牺牲公共安全的代价来满足货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其实也是恶性竞争。在设法降低物流成本的同时,也应保持运输价格的合理性,并非越低越好。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货车公共安全的底线,由此来约束运输行为,倒逼运输价格的合理调整,让司机在不超载的情况下也能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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