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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经营的法律风险不可小觑

广西日报 2016-12-15 00:00 大字

■法律人语

吴学安

在“互联网+”的时代,微信本是用来聊天、交友的软件,近来却发展为“生财之道”。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里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作为即时社交软件,微信本身已经成为犯罪重地,网络招嫖、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作为法律地位还未明确的“微商”,非法经营、代购逃税、网络售假等P2P模式下违法犯罪网络异化引发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网络犯罪进行单独立法,但网络经济秩序也是法治之地,微信朋友圈里的生意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规范,应当遵守诚信经营原则,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

常言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发达的信息网络不应成为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犯罪的工具。朋友圈里的“微商”乱象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和法治环境,完备的市场经济秩序须将一切经济行为都纳入法治轨道,法律既保护合法的经济行为,也打击危害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正是以为微信是管控的薄弱环节,可以逃避侦查,最终自食其果被判刑。网购市场虽然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但微商这种新业态的出现也让不少不法商家钻了空子。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电商平台要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的监管,微信电商模式要健康发展,应让规范的营销机制先行。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这种类似个人账户的网上营销行为应当尽快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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