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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贷”涉嫌违法应取缔

甘肃日报 2016-12-21 00:00 大字

“裸贷”涉嫌违法应取缔

庞楷

近日,“裸条”“裸贷”等词汇风靡于网络空间和街头巷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裸贷”是说女大学生半身裸体持身份证拍照以代替借条,用裸体视频作为质押品获得网络贷款的行为,卷入“裸贷”的女大学生不乏陷入高利贷的漩涡,甚至于被诱骗、胁迫而卖淫还款。由此来看,“裸贷”实质上既未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贷款利率,又用非法的手段威胁、引诱大学生犯错乃至犯罪。“裸贷”经营者走的其实是黑帮放高利贷的套路,要的是自己的非法利益,用的是非法肮脏的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对“裸贷”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依据该规定的第十四条,“裸贷”合同由于签订过程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该规定的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仅支持未超过年利率%的利息要求,而超过年利率%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借款人可以主张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出了年利率%部分的利息。

“裸贷”经营者在催贷中若存在“以公开‘裸照和视频\’相威胁或实施了公开‘裸照和视频\’的行为”则涉嫌“敲诈勒索”或“侮辱”犯罪;如果有意泄露或贩卖“裸照及视频”则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及名誉,或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引诱或介绍女大学生卖淫还款则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这些犯罪行为除了侮辱犯罪需要受害人告诉以外,其他都应是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积极处置的犯罪行为。综合各网络媒体信息及上述分析,大多“裸贷”的经营者实际是在行违法犯罪之实,而不是简单的网络贷款或者民间借贷。

“裸贷”这样显著的违法行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相关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也应积极介入,将这些平台迅速取缔。

首先,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介入,深度挖掘“裸贷”网络平台的情况,尽快规范相关平台,全力清除“裸贷”信息,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权益。其次,高校应加强学生教育,强化风险警示,对高校中参与“裸贷”的学生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手段积极介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再次,监管机构应联合司法机关尽快形成司法指导意见,为彻底解决现有“裸贷”毒瘤和防范未来的“裸贷”犯罪提供更直接的司法依据。最后,当前大学生群体中也不乏有为了创业、减轻家庭负担、找工作等需求而引发的信贷需求,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也应积极引导,无论是利用正规金融还是非正规金融,都应建立有监督有约束的合法治理框架,向大学生提供合理有度的信贷供给,满足大学生群体的理性金融需求。营造良好金融环境,杜绝新的金融犯罪,这才是保护大学生利益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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