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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应表现在哪

甘肃日报 2016-09-12 00:00 大字

“公共性”应表现在哪

潘墨涛

“公共性”是社会治理的目标和基础所在。在理论上,对现代社会治理“公共性”的理解有许多矛盾和偏差,比如“公共性”是否只代表公共利益、全局利益,是否应无条件代表公意,这些问题都需要理性思考。客观地讲,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并未得到有力伸张,治理的“公共性”缺失问题也确确实实在一定程度存在。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执法的细密与严谨。从近些年基层反映来看,我国社会治理立法是相对滞后于治理实践的,很多治理环节法律条款没有进行具体“文书化”,不系统、不明确,甚至无法可依;在执法环节,又过分突出打击非法,而在保护守法、服务尊法的层面并未体现足够的公共性。所以,我们应当从社会治理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强化工作。立法方面,应关注基层现实问题,放开步伐加快社会治理相关立法,改变立法滞后的局面,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目的性,以降低执法随意性空间;执法方面,应严格依法进行社会治理,在良法框架下放手善治。最终,在立法执法层面,我国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应当表现出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与治理实践紧密结合并最大程度满足公众治理需要。

公共诉求的有限和理性。现代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并不是不计成本、不计结果去无限制追逐公共产品、满足公共诉求的,而应表现出社会公共诉求的有限和理性。比如当前我国一些城乡居民希望借拆迁一夜致富的心理,而过分围绕私利的诉求破坏了政府与社会的健康关系。应该认识到,所谓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应表现为“理性的公意”,不应让小团体的私利及主动或无意地引导错误公意的行为成为实现公共利益、发扬社会治理公共性的绊脚石。面对目前我国社会治理中不合理、过分的公共诉求问题,应就事论事,满足公共诉求一方面要把握不同诉求的“对或错”,有全社会统一的价值观和评断标准;另一方面要坚持公平原则,从公平满足全社会公众的公共诉求中体现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培育具有公共性的公民意识,鼓励更多人理解社会治理、投身社会治理。

治理主体的使命感和匠人精神。具有使命感的治理主体,不仅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有明确的角色定位,更具有对主体存在意义的自我认识。具有匠人精神的治理主体,不仅关注目标,关注效益,而且更加关注治理过程,不断推动自身专业化,精益求精、吃苦耐劳,将社会治理的“公共性”表现在每一次治理行为当中。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各主体在使命感和匠人精神方面仍有缺失,比如一些社会组织在处于舆论漩涡之时,表现出不负责任的、“低能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以及为摆脱责任而进行的危机公关,完全忽视了组织本身的公共使命,这些行为不应是其“公共性”的体现;更要看到,我国各级政府同样需要进一步强化使命感和匠人精神,比如在基层政府,尤其是直面群众服务社会的政府窗口,工作人员流动过快,工作变动周期过短,无法培养社会治理的“匠人”、专家,社会公众极易产生对政府不专业的抱怨,这应是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性建设的最该关注的领域。所以,提升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公共性”,推进治理主体的使命感和匠人精神的建设,应当从组织、个人和体制机制等各个层面出发,强化治理主体的使命意识,培育高度专业化、吃苦敬业的社会治理“匠人”,完善以公共责任、公共价值为基础的相关体制机制,让社会治理的每一次举动都将其“公共性”展现无遗。

社会价值体系的开放和包容。开放和包容的社会价值体系,是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根基,是不断提升社会治理“公共性”的环境动力。我们需要的是,更加完善的治理,更加有效的治理主体。我们应当看到,开放包容的社会价值体系是培养现代公民的整体意识、公众意识的必要环境,是自下而上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保障和前提,培育开放包容的社会价值体系,就是培育现代公民、提升政府公共性、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所以,开放包容的价值体系应是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公共性”的重要表现,是判断当前社会治理的问题和矛盾找出不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治理主体公共性不断发展的基本文化环境保障。

(摘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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