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严惩电信诈骗电信诈骗3000元即为“数额较大”超50万可判无期
月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严惩电信诈骗。《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将从重处罚。其中,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诈骗元即为“数额较大”
《意见》明确指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3万元以上、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这样规定,是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诈骗弱势群体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等。
可据诈骗信息发送量定罪
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意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为此,《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帮凶”多以共同犯罪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为此《意见》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严厉惩处。
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意见》,今后这些人也将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坚持全力追赃挽回损失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导致这些群众的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受到打击。因此,对于追赃挽损《意见》也作出了规定。
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意见》要求,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
依法追缴涉案账户内违法资金。《意见》规定,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后,会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来转移、隐匿赃款。对此,《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链接 十种从重处罚情形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首次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十种情形将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极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综合中新、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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