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中哪些内容与百姓生活有关?
焦点1: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关键点——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内容】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背景】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但紧急救助毕竟是涉及医疗卫生等多领域的专业问题,究竟如何界定“紧急救助行为”,“重大过失”又将由谁来确定?人们依然有不少疑问。
【解读】“紧急救助其实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重大过失\’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具体情形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但怎么样界定紧急救助、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紧急救助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
焦点2:如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
关键点——民政部门把监护责任“顶到前面”
【内容】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三审稿将该条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背景】年2月,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权,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实际上,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不少人都认为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
【解读】杨立新表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但此前却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此外,这个修改一旦落实成为法律,也要民政部门切实履职才能起到效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从社会分工以及对被监护人的了解熟悉程度等角度看,一般情况下应优先考虑近亲属、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监护职责,但在监护人无法确认或难以确认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有义务承担“兜底”责任。
焦点3:如何规范监护人资格恢复?
关键点——对未成年人故意犯罪的监护人资格不能恢复
【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恢复的规定,三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限制条件。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背景】目前,我国反家暴法及多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均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作出了规定,民法总则草案在此基础上提出视情况恢复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对此,不少专家指出,对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应当有限制。在对未成年人有性侵害、严重虐待等故意犯罪的情况下,监护人资格不能恢复。
【解读】“有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犯行为是可以原谅的,比如父母管教不当等。很多情况下,被监护人本人主动原谅的意愿也很强烈。”孙宪忠说,“但故意犯罪是一种对被监护人身体、心理的严重伤害,从实际情况看,不让这部分人恢复监护资格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在恢复监护人资格的问题上,要辩证看待“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对被监护人的意愿应该有第三方的客观判断,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焦点4:如何保护不动产被征收者权益?
关键点——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内容】草案三审稿对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背景】今年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解读】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与物权法已有的相关规定含义一致,也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相比物权法里的‘足额\’补偿,民法总则草案表述的‘公平合理\’补偿要更加明确一些。将这种补偿上升到民法总则高度,也将让其在整个民事法律的地位得到提升。”杨立新说。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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