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取诈骗款构成共同犯罪
专门帮人到银行提取诈骗款,从中提成牟利,犯了诈骗罪。近日,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元,责令其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元。
去年五六月份,韦某认识了一名自称“柴哥”的人,并将自己使用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柴哥”。“柴哥”让韦某从该银行卡中提取现金,双方约定按每笔数额的%给韦某提成。同年7月日,吕某某接到自称是他亲戚的电话,编造理由向他借款,让吕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韦某银行卡汇款元。当日,被告人韦某使用该银行卡在广东省阳江市一建行网点的ATM机上分两次取款元,后将该款交给“柴哥”,“柴哥”给韦某提成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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