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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空白 维权难

阜阳日报 2016-12-21 13:18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朱艳明 实习生 陈警

最近一段时间,随着媒体对几起“过劳死”的报道,“过劳死”这一话题再次引发不少市民热议。记者走访中了解到,大家关注的不仅仅是猝死事件本身,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维权等问题也给予关注。

法律界定存空白  

记者了解到,“过劳死”一词最早源于日本,指劳动过程中由于沉重的身体、心理负荷导致疲劳的不断累积,造成原有的高血压或心脑血管等疾病恶化,出现急性循环器官障碍并最终导致死亡。普遍意义上认为,“过劳死”是由于长时间加班工作导致过度疲劳而猝然死亡。但令人遗憾的是,“过劳死”一直游离于医学和法律之外,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判断标准。

目前,《劳动法》中有关于工作时间的明确规定。《劳动法》第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工作制度;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对于过劳的具体概念,《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可按工伤索赔  

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界定“过劳死”的概念,那么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应当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

“目前而言,过劳死的案件在实务中是依据工伤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士杰介绍,工伤保险中对“过劳死”没有界定,但“过劳死”可以按照视同工伤处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猝死,或者是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的,视同工伤。

李士杰表示,在视同工伤的情况下,家属可以按照工伤来进行索赔。在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赔偿的资金由工伤保险的基金来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来赔偿家属损失;此外,若一年后未经工伤认定,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待遇。

存在认定难情况

  然而,李士杰介绍说,法律对于过劳死视同工伤的认定方面,在时间、地点上存在一定局限。他解释,《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因过度工作死亡,死亡时间却在小时以外,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很多“过劳死”的劳动者是因为长时间过度劳累所致,其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岗位,有可能因劳累在家中休息时发生死亡,这种情况也不符合视为工伤的认定标准。

“法律对于‘过劳死\’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可以不断趋于合理化,以便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李士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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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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