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宗离婚官司的“诗意判决书”在网上走红并引起争议——婚姻寒风里,适度温情最暖人
辨一理
现代社会,出现一个热点话题,简单地说好或者不好,都有失武断,也是不负责任的。一件事情之所以成为热点话题,大抵有其具体原因并与特定背景相契合。比如这份出自江苏泰兴市人民法院的 “诗意判决书”,审判员“在审理过程当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曾经有过那么一段美好的恋爱过程,而现在却要劳燕分飞,心有所感写出了这一份判决书”(见月日《现代快报》)。审判员为何“心有所感”?今年6月底的判决书,为何在冬日里走红网上?笔者揣测可能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离婚案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从同学到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产生矛盾”,一方要离,一方不愿,才诉诸公堂;二是近年来离婚案增多,离婚率走高,而其中有些离婚案的双方并非那么水火不容、冰炭难共、势不两立;三是现今一些闹离婚的夫妻多是独生子女,性格独立而容易导致不和不睦,周围又少有劝解说和之人,因而最终劳燕分飞。
与这份“诗意判决书”异曲同工的还有今年6月底南京玄武区法院的一份“最温情判决书”,针对当事夫妻产生矛盾的根由,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未准予离婚,劝解双方“繁体字‘親愛’……亲要见面,爱要用心……希望双方检索一下自己的\‘親’,盘点一下自己的\‘愛’”。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离婚的多了,于社会决非好事。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出现裂痕就断然决然放弃婚姻、解散家庭,于双方乃至上一辈、下一代都是不合算的。古往今来,鲜有不产生一点矛盾的夫妻,牙齿难免嗑到嘴唇,舌头难免碰到牙齿,迁就谦让不激化,床头吵架床尾和。那些伉俪情深、百年圆满的夫妻,大抵是其中任何一方没有大错、不犯大错,而另一方又大度、包容,双方互谅互让、互勉互促,消弭了沟壑,不为外人知而已。
夫妻不睦乃至走上法庭,法官审理和判决当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情感等其他因素的干扰。同时,法律与人情又非截然对立,尤其是审理婚姻和家事案件时,人情当然必须遵守法律,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法律也不是那么冷冰冰的,其中也包含正当的人情。不管是法律还是人情,都不能挽救已经死亡的婚姻;但对于那些远未或尚未破裂、又已经诉诸法律的离婚案,“诗意”的和“温情”的判决比单纯的法律或单纯的人情,无疑更好一些:
——为双方再作一次调解:解开心结。如“最温情判决书”中说的“没有哪一个人的婚姻是十全十美的”“无论有多么深的矛盾,本院真诚希望双方都能妥善化解”;如“诗意判决书”中说的“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
——给双方一个缓和期:缓和矛盾。如“诗意判决书”中说的“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恶化的夫妻关系随着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如“最温情判决书”中说的“本院未准许离婚,是想给一个冷静期和一次和好的机会”。
——给双方或其中一方一个台阶:有台阶才好下。既然已经走上公堂,大抵双方或一方放过狠话、讲过绝情话,相互充满了火药味,之前一般的调解尚不能冲散硝烟、给他(她)下的台阶,那么,现在法院都这么判了,法官都这么说了,双方或许可能想:法律给了我们面子,我们不能不给法律的面子。
当然不好断定“诗意判决”和“最温情判决”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但这样的判决于危机中的婚姻、对立中的夫妻、即将破裂的家庭,犹如寒风中的一缕温情,有比没有好,多一点比少一点好。从法院和法官来说,这是一种虽不是硬性规定的责任或义务、但现实中可以做且自己心有所感、行有余力的努力,怀着一种美好的愿望,努力了并且实现了良好愿望,是一件功德;努力了但没有实现良好愿望,也问心无愧。而且,不管有无效果,都不排除对当事者周围的夫妻产生积极影响;即使没有效果,对当事双方今后可能再次缔结婚姻或许有一些教益。
没有爱情的婚姻,当然是不道德的。但同时,当初基于爱情而缔结、现在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婚姻,为何眼睁睁让双方轻易放弃?法院及法官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为挽救危机中的婚姻作最后的努力,温情规劝可以有,诗意说和也无妨。至于争议中关于“诗意判决书”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制作规范》等要求的“精炼易懂”有一定距离、“法官不需要过多发挥”等,说到底就是一个“度”的问题,应该相信法官们能够把握好的,如写“诗意判决书”的女法官,就是“心有所感”、信手拈来,未曾刻意;或言“如果对每场判决都‘投入感情\’,并且用诗化的语言制作判决书,显然‘不现实\’”,这确实不现实,也没必要,且好像没有谁提出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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