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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未限期报废 最高罚款十万

财经新报 2016-11-17 00:00 大字

户内燃气设施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户内燃气设施安全与否,关系到是否能够满足燃气用户的需求、保证用气安全。《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指出,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维由燃气经营企业维护和更新,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维护和更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同时说明,居民管道燃气用户计量装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的维护和更新,费用计入燃气销售价格。

实践中,由于燃气设施维护更新不到位,未及时更换燃气软管等引起的失火以及人员伤亡,均占燃气事故的前列。对此,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对保证燃气用户及周围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十分必要。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专业性强,有严格的技术要求,从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角度出发,鉴于燃气经营企业作为专业公司,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履行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的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责任,从技术上更为合理、可行。借鉴成都市、广东省的做法,结合淄博市实际,规定“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由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包含承担相应的费用。

实习记者刘鑫

通讯员陈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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