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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失信“黑名单”应有修复机制补位

半岛都市报 2016-11-10 00:00 大字

11月8日,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11月9日《新京报》)

建立交通失信“黑名单”制度,是对交通法规的进一步延伸。一旦“黑名单”制度得以实施,将会对机动车驾驶员起到较大震慑作用,交通违法行为将会得到明显遏制。

当然,惩戒仅是一种手段,交警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让公众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特别是,交通失信“黑名单”制度,还需有修复机制补位。比如,可以允许交通失信的当事人,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来修复个人信用。这样也是对公众利益的必要维护。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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