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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遭遇家庭暴力问题及其对策□许家华

右江日报 2016-11-15 00:00 大字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2016年3月1日,全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恐吓等精神暴力被纳入家暴。在《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据右江区人民法院初步统计,2015年至今年9月份,该院所审理的近千件离婚、赡养案件中,案件当事人声称遭受家暴的案件约158件,其中涉及老年人家庭暴力的案件为6件,但最终因缺乏证据而导致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几乎为零。

一、老年人遭遇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家暴还存在误区。一般家庭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或因失手而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形,但其在暴力行为中目的是否是为了控制被害人、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暴力的伤害程度是否严重等方面,与家暴有着本质区别。不少人员对家暴这一带有特定内涵的行为仍存在认识误区,将其混同于一般家庭内部纠纷,从而导致家暴案件被搁置处置。再如是家暴的表现形式多样,既有拳脚相加的显性暴力,也有更为隐性的“冷暴力”。“冷暴力”同身体暴力一样,也会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伤害。然而,一些地方法规在家庭暴力的界定上,往往以“有没有动手”、“有没有受伤”等为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语言暴力、性暴力等隐性暴力。

(二)维权意识较差。家庭暴力本身涉及个人隐私,能主动到有关部门投诉讨公道的仅占少数,遭受家庭暴力而忍气吞声的老年人大有人在。从有关案件材料看,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多为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专长、在经济上很难独立的中老年妇女。因为经济能力差,这些中老年妇女遭受了家庭暴力后却不敢抗争,也没有能力抗争。另外,一些中老年妇女怕夫妻矛盾给子女造成不良影响,勉强维持家庭关系,反而促使家庭暴力不断加剧。

(三)家暴证据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在家庭空间的封闭性导致目击证人缺失。多数案件在言辞证据上都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一对一陈述,无其他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导致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上的两难。此外,往往是除了近亲属外第一时间接触家暴被害人的证人,有些证人碍于情面或害怕作证后遭遇报复,往往拒绝作证。

(四)法律宣传推广不够深入。部分人对身边的家暴行为持麻木心态,认为“家务事”不触及法律;基层组织和一些部门明知家暴是违法行为,但不知如何有效处理。

二、老年人遭遇家暴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家暴认定规则。《反家庭暴力法》不仅对我国现有的反家暴法条进行了系统完善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我国目前反家暴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题,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都作出相关规定。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家暴的认定,确保老年人遭遇家暴问题的解决。

(二)建立老年人家暴案件专案专办制度。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家暴合议庭,统一审理涉家暴民事、刑事案件。对于专办人员的选任,应当优先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并且接受过反家暴理念专业培训的法官办理涉家暴案件,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干预、处理家暴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家暴案件证据规则。家暴犯罪本身具有周期性、长期性的特征,与施暴者的个人品性息息相关,多数施暴者也都具有攻击性人格,因此,有必要在家暴案件审理中认可品格证据的可采性。品格证据的可采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施暴人曾有施暴史的可采性,对于被告人曾有施暴行为的事实,即使施暴对象不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作为认定家暴存在的证据使用;二是施暴人具有暴力倾向的可采性,如果公安机关、心理医生、近亲属等相关部门或人员评定或者证实被告人有暴力倾向或者较高的危险程度,也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实施家暴犯罪的间接证据使用;对于有近亲属证实被告人曾有嫖娼、或者当子女面观看淫秽录像等不良性嗜好的,即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实施性侵犯罪的品格证据使用。

(四)建立特定职责人员强制报告义务和作证义务制度。医疗、教育、心理咨询、基层调解人员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或者疑似家暴的受害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向因为职务行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以上特殊职责人员取证时,该特殊职责人员不得拒绝作证,否则追究相关责任。另外,要同时配套建立证人保护制度,以解决特殊职责人员作证时的后顾之忧。

(五)加大反家暴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维权意识。法院要借助报纸、电视台、法院网、微博、微信等平台,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普法,举办“关爱老人”座谈会、法律维权咨询服务等,回答有关老年人维权的咨询,增强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维权意识。

(六)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反家暴工作社会化。借助政府职能的力量,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老年人维权工作中的问题、疑难案件;借助民政与公安的合作,共同运作好庇护所,让其真正发挥作用;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为家暴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给予立案,震慑施暴者;借助法院和人民陪审员力量,在审判中维护弱势老年人合法权益;借助媒体的力量,及时对老年人维权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关心老年人维权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格局,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作者单位:右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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