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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人受伤进班房

白银晚报 2016-11-03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琴琴通讯员陈亚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虽人人熟知,但不少司机依旧我行我素。11月2日记者获悉,近日,平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巴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据悉,7月28日零时40分许,巴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省道308线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前部与前方左转弯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尾部相撞,致巴某某、闫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97mg/100ml。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巴某某有期徒刑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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