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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的异同

大江晚报 2016-11-17 00:00 大字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王甲、一女王乙。王甲于2007年结婚并分家独立生活,王乙于2009年结婚,王某于2010年去世。李某与王某在结婚时建有房屋一套,2011年该房屋被拆迁,48万元拆迁补偿款被李某和王甲领取。王乙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应有其份额,遂将李某与王甲告上法庭,起诉要求分家析产即依法分割48万元补偿款。庭审中,王乙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王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首先,该案涉案拆迁款48万元是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该48万元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是作为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因王某去世,李某应享有该拆迁款中的24万元,王某所享有的24万元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再次,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乙、李某、王甲,三人对于24万元享有等额继承权利,据此法院判决李某、王甲给付王乙8万元。

王刚律师点评: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是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定性将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及走向。

1、引发遗产继承和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不同。遗产继承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引发。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因为各种原因,不需要或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所引发,而人的死亡仅仅是引发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之一。

2、两者所处分的财产的性质不同。遗产继承中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分家析产中所涉及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

3、参与的人员不同。遗产继承中的参与人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而分家析产中的参与人员是财产的共有人。例如遗产继承中,儿媳一般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儿媳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分家析产中,儿媳作为参与人之一参与财产分割。

4、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之时开始,而分家析产对此则没有具体限制。

5、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或是遗嘱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而分家析产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往往根据人数或需求进行财产的平均分割。

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虽然都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但是两者有原则上的区别,且分家析产中往往含有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法律行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故而法院认定王乙对于8万元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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