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 如何计算
咨询:朱女士,现年62周岁,2016年1月13日,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一辆现代跑车撞伤。随即被送往弋矶山医院治疗,住院时间共计62天,同时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6个月再上班。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驾驶员廖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女士出院后,其伤情于今年8月2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七级。朱女士受伤前每天工资为120元。请问:朱女士此次受伤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该案属于非工伤类的“道交赔”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朱女士因伤致残,廖先生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朱女士的误工时间应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收入按照120元每天计算。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因朱女士年龄已超过60周岁,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七级,因此残疾赔偿金应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年×40%。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吴寅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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