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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1月23日

安徽法制报 2016-11-23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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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明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明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36号。判决: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7月4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定金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购房款15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1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琪:本院受理的原告夏迎静、王帅与被告孙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夏迎静医药费428.5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42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电动车损失800元。计6668.50元;赔偿原告王帅医药费1810.25元、误工费1586.66元、营养费420元、住院伙食补费60元、护理费228元、交通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计人民币5254.91元,上述合计11923.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夏迎静、王帅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杨军、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绪权诉被告李兵、杨军、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绍基、张合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合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三期1幢1056、1058号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其中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931698元。由于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该房产抵债,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如有买受人愿意以上述价格买受该财产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购买申请(递交地点:本院小二楼,孙林0551-65352695,提出时间以法官的签收时间为准),并应在提出购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户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璟泰大厦支行)支付全部变卖款。过户费用依法承担。公告期内有多个买受人提出购买申请的,以提出购买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排序。首位提出购买申请的买受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付清全部变卖款,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购买,后一顺序的买受人转为首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德密:本院受理原告李百帅诉被告周德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8000元为标准,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美家居申达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大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574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0358.3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金工贸有限公司、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马冬平、徐恒: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被告马冬平、被告徐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76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9532977.08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文明、袁春艳、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查甫德、章湘莲: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查甫德、章湘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53048.18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之和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查甫德、章湘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600元;三、若被告查甫德、章湘莲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财产(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西侧香樟里·那水岸16幢1单元502室房产)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6元,由被告查甫德、章湘莲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自才、朱春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想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睿世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睿世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322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预付款150000元及违约金225000元,合计37.5万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森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鑫森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79号判决书“一、被告合肥鑫森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费1514942元、管理费650897元、空调、水、电费101553.80元,合计2267393元;二、被告合肥鑫森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逾期支付违约金,以151494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上列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苹、宣礼奎、李继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易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家文、孙贤文:本院受理原告万文华诉被告李家文、孙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家文、孙贤文返还原告万文华借款4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的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万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瞿、朱晓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诉被告张瞿、朱晓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瞿、朱晓慧共同偿还原告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垫款217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少武、方正英、阮文启、朱兴涛、王少波、蒋智慧、吴金华、孙飞、王康健、庞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皖 0103 民 初 5395.5397.5401.5404.5407.5408.5409.5410.5411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成元、葛家素、周玲、陶有成、吴涛、裴红: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909、2910、325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其中第290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成元、葛家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205.13元并支付利息1698.4元、滞纳金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之后利息滞纳金以138205.1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成元、葛家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291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玲、陶有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779.76元并支付利息1110.03元、滞纳金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之后利息滞纳金以91779.7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玲、陶有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325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涛、裴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687.69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以118687.69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涛、裴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400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克平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剑偿还人民币37500元(叁万柒仟伍佰元整);2、李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大珍、邵世祥:本院受理原告郑国翠诉被告吴大珍、邵世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0月24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公告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告知你们,本案开庭时间变更为2017年2月7日上午8时30分,其他内容不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伦胜、李德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家忠诉被告夏伦胜、李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0月18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公告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告知你们、本案开庭时间变更为2017年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其他内容不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曙光与被告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曙光货款145000元及利息8410元(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束道美与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束道美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4400元(之后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束道美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束道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8714元,由原告束道美负担3714元,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由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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