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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被护士撞伤医院负责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6-09-09 00:00 大字

编辑同志:半年前,年近七旬的我因肠胃不舒服,住进县医院接受治疗。住院后的第3天,我独自到护士台咨询输水事宜,不幸被匆匆经过的护士胡某碰撞倒地,造成左股骨近端骨折。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仍留下残疾,被评定为9级伤残。该事故给我造成的各种损失达7万余元。请问我应当向谁请求赔偿? 读者:颜薇

颜薇读者:你的损失应当由县医院负责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你到县医院就医,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县医院除了向你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应保障你在就医时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护士胡某作为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你撞伤,县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胡某的侵权行为买单。医院如果无证据来证明你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就应当负责赔偿你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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