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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涉案4人分别获重刑

玉林晚报 2016-10-27 00:00 大字

案情回顾:欠债男子跳楼致死 4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捕

去年4月2日,陆某某伙同潘某贵、何某平等人驾车前往广东江门市,在一家工厂里找到了因赌博向陆某某借资2万元的潘某某,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4万元的高利贷债务。因潘某某无钱偿还,陆某某等人遂将他带回到容县杨梅镇一出租楼房四楼陆某某房间内。

当日18时许,再次索债无果,陆某某伙同何某兴等人带潘某某到该镇某村潘某某的老家,要求潘某某及家人想办法筹钱还债,结果没如愿,只好又将潘某某带回到陆某某的租房内,继续由陆某某、潘某贵、何某平等人看管。期间,还一再催促潘某某打电话筹钱还债。

23时许,趁看管的人不注意,潘某某突然从房间的窗台跳落。听到楼下传来“嘭”的一声异响后,意识到出事的陆某某等人赶紧冲下楼,并拨打120和报警电话,看到躺在地面的潘某某伤势严重,等不及120救护车到来,陆某某等人便将潘某某送到杨梅镇医院处理。4月3日10时50分,被紧急转送容县人民医院的潘某某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经容县警方鉴定,潘某某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所致死亡。

经容县公安局杨梅派出所传唤,陆某某、潘某贵、何某平等人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陆某某、潘某贵、何某平、何某兴等4人被容县公安局逮捕。

一审判决:非法拘禁致人死亡,4人分别获重刑

去年12月11日,陆某某、潘某贵、何某平、何某兴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移送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容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等4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陆某某等4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陆某某、潘某贵、何某平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陆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具有酌情从重情节。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陆某某是主犯,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自首可以减轻,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32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4个月;潘某贵是作用较小的主犯,自首可以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3个月;何某平是作用较小的主犯,自首可以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3个月;何某兴是从犯,坦白可以从轻,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2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1个月。

认为受害人死亡与非法拘禁没直接关系4人上诉

今年3月25日,认为被害人潘某某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其本人造成的,与非法拘禁没有直接关系,陆某某、潘某贵、何某平、何某兴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分别上诉。

上诉人陆某某、潘某贵、何某平、何某兴及辩护人分别辩称,他们没有对受害人潘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在被害人跳楼摔伤后,他们积极采取抢救措施,被害人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发后他们对被害人的家属也进行了经济赔偿,并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且能当庭认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他们从轻处罚。何某平更是辩称,他并不知道是陆某某等人在追讨高利贷,只参与了帮陆某某带受害人回家要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判处其较轻的刑罚。

终审:仅一人获改刑,其余维持原判

近日,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中院认为,陆某某、潘某贵、何某平、何某兴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潘某某人身自由,期间不断催促、逼迫潘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给被害人潘某某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被害人选择爬窗离开而坠楼身亡是为了摆脱上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想获得人身自由的结果,被害人的死亡与上诉人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上诉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的要件,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上诉人及辩护人上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供了陆某某家属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的32000元中的30000元是潘某贵家属给付的证据。

综合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某某、何某平、何某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鉴于原审判决中没有查明陆某某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的32000元赔偿款中,有30000元是潘某贵的母亲代潘某贵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事实,未认定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未酌情从轻,导致对潘某贵的量刑过重,因此,上诉人潘某贵上诉理由成立,依法纠正并决定对其刑期予以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6个月。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廖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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