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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网上发帖诋毁他将两“发帖人”诉至法院

玉林晚报 2016-10-10 00:00 大字

遭人网上发帖诋毁,市民李叔将自己所认定的两名“发帖人”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网络侵权案,因无法举证证实自己所认定的两个人就是发帖人,李叔败诉。

遭人网上发帖诋毁 将自己认定的两“发帖人”诉至法院

李叔作为群主,于2010年在腾讯QQ上注册成立了一个名为“玉林户外××部落”的户外群,其网名为“平淡××”。张叔是群里的管理员,主要负责协助李叔开展户外活动。

2011年底,张叔自己成立了一个户外群,取名为“玉林户外×××群”,其QQ网名是“快乐××”,李珍是此群的成员,QQ网名是“斯×”。

2013年7月19日至25日,李叔组织了22名群友去云南旅游,李珍参加了这次李叔组织的云南之旅。

巧的是,张叔也带着他的团队去云南旅游,走的是相同的线路。从云南旅游回来后没几天,7月28日凌晨1时许,有人在某论坛上分别用“国赢企业1”及“伊人幽香”的网名,以标题《玉林户外××群群主不够厚道!》的帖子,发布内容为“大事件标题:玉林户外××群群主‘平淡××\’云南香格里拉嫖妓害群友被丢在高速路上”的文章,描述了群主“平淡××”在带队旅游过程中的不雅行为,并附上李叔的照片。

这帖子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李叔平静的生活从此被打破。因遭到这般诋毁,他感觉自己受到了严重的精神创伤。

事发后,李叔认为,“国赢企业1”及“伊人幽香”是张叔、李珍在该论坛上注册的网名。因为他们两人跟自己有过节,他们出于诋毁的目的,在该论坛上发布帖子。而张叔、李珍均否认自己用过上述网名。双方就这样僵持着。

直到今年5月,李叔一纸诉状将张叔、李珍诉至玉州区法院。

如何证实“发帖人”身份成争议焦点 原告举证不能败诉

案子开庭审理时,李叔提供了“国赢企业1”“伊人幽香”在网上发布的帖子及照片等证据。

面对李叔的“指控”,张叔称,李叔所说的不是事实,他并没有侵害李叔的名誉。李叔只是听别人说是其发帖没有实际的证据,李叔在云南发生的事与其无关,他与李叔没有过节,没有理由攻击对方。

张叔还称,2013年李叔的事发生后,他多次找李叔解释,但李叔不理会。

在法庭上,李珍提出,李叔有何证据证明“伊人幽香”是她的QQ名?李珍称,她确实是同李叔的旅游团去云南旅游,但是云南旅游回来后,就退群了,再也没有评论或参加过群里的旅游,而且她的QQ名是“斯×”,而不是“伊人幽香”。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原告李叔认为某论坛上的帖子《玉林户外××群群主不够厚道!》系被告张叔、李珍发布,但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国赢企业1”及“伊人幽香”的网名就是张叔、李珍注册的网名,也不能证实是两被告盗用的网名,原告属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故法院依法驳回李叔的诉讼请求。

遭遇网络侵权 举证侵权人要多方查找,慎重指认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上交流平台及渠道日益多元化,加上网络具有开放性与隐蔽性等特点,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更是频繁发生。

办案法官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非实名制法律环境下,当事人遭遇网络侵权时举证十分困难,无法找到侵权人,其主张的权利也就很难得到支持。本案中,原告在网络上遭遇他人诋毁,仅凭传言和猜想,就认定系两被告所为,未免草率行事。

办案法官提醒,网络毕竟是虚拟空间,如何将网名与现实生活中的人划等号,还需多方查找,慎重指认;同时,也要求网络的经营者加强管理,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陈梅通讯员唐勇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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