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体育锻炼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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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师范大学提出,对2016级本科生的课外锻炼实行运动打卡考勤,未完成规定次数,将影响体育成绩及奖学金评定。此前,已有清华大学、北京建筑大学、武汉大学等多所高校试水“跑步打卡”,但在执行过程中,都曾遭到被“强制锻炼”的质疑。
大学生整体体质偏弱,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近年来,高校内多次发生的令人揪心的长跑猝死事件,正是由于我国教育偏重于文化课,忽略学生的体育训练与体能培养的结果。在这种背景下,北师大等多所大学试水“跑步打卡”,本来是对症下药。可有人却提出质疑,甚至是否定,这恐怕是习惯性质疑症在作祟。
北师大等高校试水“跑步打卡”,并非是标新立异,强学生所难,而只是对相关规定细化,以提升其可操作性。为提高高校学生的健康水平,从根本上扭转大学生体质下降趋势,2014年,教育部曾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将女生的800米、男生的1000米等,列入体育课必测项目,学生如不能达标,将无法拿到毕业证。既然如此,北师大等高校试水“跑步打卡”就有法可依,怀疑甚至否定反倒不正常。
就实际效果来看,试水“跑步打卡”也不容否定。尽管执行过程中面临一些挑战,甚至有阻力,但提升了大学生体质却有目共睹。北京建筑大学的一名教师表示,“跑步打卡”实行一段时间之后,学生们的总体合格率基本达到90%左右,而且还开始习惯早起了。根据任课老师反映,每天上午的第一节课已很少有人迟到。既然所谓的“强制锻炼”有如此效果,还能怀疑不该推行吗?(张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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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恢复全国高考后,各个层次的学校,其教育方式普遍偏重于文化课,追求升学率,学生忽略了课外体育训练与体能培养,久而久之,体质较差。如今,某些高校试点采用“运动打卡”的办法,促使学生多些课外锻炼,经验值得借鉴。但学校考核学生课外锻炼“运动打卡”的标准不宜定得过高,否则就成为学校“设卡”压学生了,失去了课外体育锻炼的初衷。(珠歌)
我们的教育工作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方面得到发展,北师大提出,2016级本科生不完成课外活动,将影响体育成绩及奖学金评定,这是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求的。如果体育成绩评定不好,不是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影响奖学金评定理所当然。这样会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健康水平,争做一个全面发展的好学生。(莫寿振)
“跑步打卡”影响体育成绩及奖学金评定,我认为没什么不妥。要求学生参加跑步锻炼,本身就属于体育教学的一部分,自然要纳入体育成绩。而“三好学生”等综合类奖学金的题中之义,就包括了德智体全面发展,并不单纯是学习好就行。如果只是文化课方面的“学霸”,自身疏于体育运动,甚至体质较差,自然谈不上“三好学生”。(枫逸)
大学生体育锻炼,不仅是个人的自由,更是教育部门的责任。和文化课一样,体育运动也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大学体育工作更多了一份“补课”和“纠偏”的使命,切实帮助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如果我们片面强调大学生运动的自由,忽视了学校的教育责任,最终受伤害的还是下一代的明天和社会的未来。(小张)
现在很多大学生都成了宅男宅女,没有点强制是难得自觉的。(GXTZS)
男生宅在宿舍打游戏,女生宅在宿舍逛网店,有人甚至连吃饭也不愿意迈出宿舍。能走出宿舍,主动参与锻炼的同学,可谓少之又少。大学生们对自己的健康要负责任,要有锻炼的意识。如果热爱体育真成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强健的岂止是身体?从学校的角度来讲,在引导的同时需要采取这样的强制性措施。(水洪波)
当下,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变好了,但国民体质问题却令人担忧。建设健康中国,需要每个人都自觉行动起来。大部分人是自觉的,但也有一些人是不自觉的。即便是在高校,体育课有时候成了走过场,大学生并没有真正投入到锻炼中,锻炼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强制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大学生要理解这样做的良苦用心,这是为了让他们都积极参与体育锻炼,提高自身体质。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有好的身体,将来的发展才有基本保障。(李兆清)
高校试水“跑步打卡”,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打卡系统投入不足,监督缺少全程或同步等,给一些学生钻了空子。有的学生为了快点完成任务,穿着轮滑鞋去运动,或骑自行车、轮滑板取巧,甚至有的学生还专门给学校要求安装的跑步APP“越狱”,以至于日常走路、上下楼梯都被计算成了运动量,削弱了“跑步打卡”的效果。高校如能及时完善提升“跑步打卡”,那么,“跑步打卡”就能越走越远,受益的不只是大学生,而且也是整个社会。(小六子)
学校没有权力强制任何人进行体育锻炼。学校靠绑架学生的学业强制学生体育锻炼,失去了体验运动的快乐和意义。体育运动的目的,就是让每个人都高高兴兴的,自觉自愿地参加体育锻炼,让运动成为一种快乐,而不是负担。(耀文)
下期话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快递丢失如何赔偿、职业打假是否适用条例等诸多话题引发关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被一些人解读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您对此有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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