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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砖追砸运钞车遭枪击身亡

北部湾晨报 2016-10-31 00:00 大字

近日,一篇附带视频的新闻在网上热传:10月27日,广东东莞街头发生惊人一幕,一名男子持砖追砸一辆运钞车,押运员对其警告无效后开枪射击,致使该男子当场身亡。

这起血案引起广泛关注,广大网友就押运员开枪以及一枪致命是否合理,到底何种情况下押运员才能开枪,运钞车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扬子晚报记者就公众普遍关心的多个焦点,采访了有关权威人士。

街头枪响:男子被枪击身亡

10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乌沙环南路上,随着一声枪响,一名江西男子当场倒地,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很快,东莞市长安镇政府通报此事:当天中午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据了解,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砖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当天晚上,运钞车的所属公司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表示,押运车在执行押运任务时,遭遇一名男子对车辆右侧玻璃猛烈敲打。在多次警告无效、情况十分危急下,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

事发次日,东莞长安镇政府官方微博发布通报: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男,30岁)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记者调查:双方没有车辆刮擦

命案发生后,有消息称被击毙的男子黄某是因为骑车和运钞车发生刮擦,才追砸对方的。

事后,广东当地媒体记者实地走访事发现场附近20家商铺数十位目击者,并查看了监控录像,初步证实死者黄某事发前并未乘坐任何诸如电单车、摩托车之类的交通工具。此前网络上流传的“死者骑电单车与押款车碰撞、押款车肇事逃逸、造成死者持砖砸车”的消息,也暂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深度追问:押运员开枪合法吗?

据了解,该运钞车属于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有运营资质的国企,押运业务是经相关部门合法审批并且接受监管的,此次押运人员的装备配置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针对该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方面进行深入剖析。王进律师认为,该案中,被枪击男子确有过激行为,但并未对被押运物品造成实质性侵害,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开枪也并不是解决危险的唯一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要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而本案中的运钞车押运人员开枪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这一规定。

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车上护卫人员多次警告无效,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

王进律师认为,虽然运钞车公司认为押运员开枪是符合规定的,但就该案而言,押运员开枪程序上仍有两大疑点待解,一个是押运员开枪时面临的危险是否到了“非开枪不能制止或自卫”的程度;二是法律法规“开枪射击只限于使不法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押运员开枪致人死亡,是否已经超越此限度。这些疑点,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认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运钞车押运人员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以判断押运员是否有开枪的必要。如果押运员在不应开枪的情况下开枪致人死亡,那么就属于枪支使用不当,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然而,有关专家也指出,现实当中,哪些属于“非开枪不能制止或自卫”的情形,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清晰的界定。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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