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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虐待老人伪造篡改遗嘱 “不孝子女”可能丧失继承权

西安晚报 2016-10-17 00:00 大字

老大伪造遗嘱,老三自愿放弃继承,老二没有表态,老四紧追真相,兄弟姐妹四人情况各不相同。那么,本案是如何计算各个当事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呢?

首先,李繁通过伪造遗嘱的方式,试图将遗产单独占有,是否会造成李繁被剥夺继承权呢?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但是在本案中,其他继承人都有劳动能力,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李繁并未丧失继承权。

其次,老二李荣因为未放弃继承权,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之规定,视为接受继承。

最后,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认定了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即由李繁、李荣、李强三人进行法定继承,各享受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本案告诫一部分人,不要因为自己想独占家产就想尽办法,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若情节严重则可能导致丧失继承权。同时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应当尽量提前谋划,按照法律程序立下遗嘱,将名下财产分割清楚,避免子女日后起纠纷。

本组稿件由记者高雅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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