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税不能“夺泥燕口,削铁针头”
王铎/图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多位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劳务报酬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劳务报酬税是针对独立设计师、独立翻译等灵活就业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002年,国税局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此后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然而在现实中,实习生几乎等同于廉价劳动力——前程无忧进行的《2016年大学生实习薪酬调查》显示,58.8%的雇主开给实习生的日薪在100元以下;592职业圈调查数据显示,实习生平均月薪仅为2728元。实习生的劳务报酬已很低,仍按800元起征点、20%税率的标准征收劳务税,无异于“夺泥燕口,削铁针头”。
即使抛开实习生的酬劳不谈,劳务报酬税的起征点与税率也应调整。一者,个税起征点早已从800元上调至3500元,对灵活就业者的劳务报酬征税也应体现平等原则,否则可能对灵活就业的积极性造成影响。
二者,800元起征点,确实已不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水平。根据前述调查,实习生2728元的平均月薪,放在30多年前无疑是一笔可观收入;然而放到现在,在一线城市支撑基本的食宿需求可能都有点吃力。劳务报酬税的起征点,是否也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适当调整,以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相关部门此前也谈及过相关工作的复杂和困难,比如:劳务报酬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和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这些考量当然不能说没有道理,然而应该看到,多年不变的起征点和税率,也存在“误伤”的可能,这对劳务报酬收入低的灵活就业人员是不公平的。防止有人在劳务报酬上避税逃税,应该在监管和征收方式上多下功夫,比如加强劳务服务单位的代扣代缴责任。总之,36年未改的劳务报酬税该适当“动动”了。□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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