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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的士”缺乏合理合法性

半岛都市报 2016-09-26 00:00 大字

□张贵峰

日前,福州公交出租车公司首批投入的100辆“公务的士”,将针对各用车单位不同需求,提供实时用车、会务或中长途用车、定点保障这三种服务。而除了提供公务用车定制服务,“公务的士”还可为公务员家庭用车提供服务,但乘车人员必须要出示公务员证件,才可以搭车。因私个人出行的公务员可享受8折优惠:“只针对公务员,上车前,证件证明要给我们看。”(9月25日《京华时报》)

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背景下,政府公务人员希望通过出租车市场,获得便捷的服务,而相关出租车公司也愿意提供这种服务,从一般市场交易规律角度,本不是什么不可理解的事情。但是,当这样一种公务用车定制服务以公务员专用的“公务的士”形式出现,就有许多经不起推敲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需要出租车满足出行需求的,远不止公务员一个行业。这种背景下,如果设置“公务的士”是合理必须的,那么其他行业是否同样也应设置相应的“××专用的士”?而如此一来,大量“××专用的士”满天飞,其原本普遍服务的属性将如何体现?消费者对出租车的自由选择权,又将从何谈起?进一步说,如果“公务的士”是合理的,那么其他专用的“公务餐厅”“公务宾馆”……是否也将是合理必须的?这样的市场服务秩序,究竟是公平的市场服务,还是一种异化的特权服务?

从法律角度审视,设置所谓“公务的士”,也明显有违法违规嫌疑。无论传统的巡游出租车,还是新兴的网约车,在提供服务时“挑客”“拒载”,都是一种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这种背景下,福州公交出租车公司设置“公务的士”,强调“必须要出示公务员证件,才可以搭车”,事实上已明显涉嫌“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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