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
南征〔2016〕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项目概况: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土地级别分别为:商业三级、住宅三级、工业三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北湖北路4、4-1号;明秀东路北三里1、2、3、4、4-1、6、8、8-1、10号等房屋。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用地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十、征收咨询联系方式:0771-2236615。
十一、监督电话:0771-5623263。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场张贴);2.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蓝线图(现场张贴)。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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