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微”生活,当心“微”欺骗
“数字社会”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它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让人困扰。电信诈骗、网络传销、在线诽谤屡屡发生,即便称作“朋友圈”,微信中也有各种“微陷阱”。这些亟须完善法律、依法惩治。即日起本版推出“关注数字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编者
点赞获礼品、扫码送话费、回复换礼品……花样百出的“朋友圈”可能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便利通道。
处理一笔违章要多久?通过微信平台,只要10秒钟。互联网时代,微信成为快速获取和交换信息、实现政务便民的重要工具。
然而,微信购物侵害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及隐私被泄露、微信群出现违法行为等现象时有发生,“微”生活如何才能方便又安全?
微信群成员违法
群主可能要担责
今年1月,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案,引发公众对于微信群群主法律责任的关注。
该案中,谢某是微信群群主,群人数常年保持在200人以上。去年8月至10月期间,该群内多人多次发布淫秽视频143个。谢某对此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放任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共同犯罪。
“对于群主来说,创建一个微信群就意味着创造了一个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作为组织者,自创建之时,就负有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凯解释,在刑法上有“间接故意”的概念,即“明知而放任”的情形,“如果群成员涉嫌犯罪,群主却不承担起监管职责,对群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事实上,微信群内成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如果群主不积极采取制止措施,就有可能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责任或者相应的治安处罚。
“微信群群主作为组织者,应当守土有责,把好关。因为群主对于交流内容和范围更为了解,群成员也受其影响,信息上处于优势地位。群主对于侵权言论,经过提醒、批评不改正的,可以将发表侵权言论的成员剔除出去。如果群主放任这些行为,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指出。
群发红包成赌博
提高警惕别违法
发红包是微信群中常有的现象,然而如果一味追求刺激,就有可能演变成为网络赌博。
今年1月,贵州省公安厅破获了全省首例微信“抢红包”新型网络赌博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据办案民警介绍,以伍某某微信赌博团伙为例,每天准备赌博时,群主伍某某先发试探红包测活跃度。如果参与人数多,则“代包手”派发263元的“拼手气群红包”供成员抢,成员以抢到金额小数点后两位数之和的大小确定输赢。输家将298元通过微信转给“代包手”,15元由群主抽走,20元进入奖金池,其余263元再由“代包手”以“拼手气群红包”方式发到群里供大家抢。
“如果是朋友之间在微信群中发小金额的红包,没有营利的性质,可以视为赠予行为,不涉及违法。但是,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抢发红包,就会涉嫌赌博。”于凯分析,与传统赌博方式相比,利用微信群进行赌博,犯罪成本更低、作案也更加便利,需要微信使用者提高警惕,防范违法行为。
防范微信变“危”信
别让骗子钻空子
截几张微信图片,就可能上当受骗。日前,公安部提醒公众要区分清楚微信的转账付款二维码和收款二维码,两个容易混淆,也易被诈骗分子钻空子。
“厂家推出优惠活动,即日起转发本条加图片到朋友圈集赞满,就送……”生活中,这样眼熟让人心动的信息没准儿就是一个危险陷阱。
5月23日,邓女士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在集赞,集够28个就能得到儿童推车,集到58个以上就能获得儿童豪华遥控跑车。邓女士转发了这一消息,并很快收到了上百个赞。正当邓女士准备挑选小跑车时,微信好友杨女士留言揭露了这场骗局。原来,杨女士也添加了“欣欣儿童玩具商城”为好友,对方以核实是否重复领取了玩具为由,要求提供微信钱包里的付款二维码截图。杨女士先后三次截图,仍被告知获取失败,并让她再次发送付款二维码截图。不久,杨女士收到了三条微信支付凭证,每笔999元。此时,她才反应过来被骗了。
“付款二维码就好比‘银行卡+密码’,在日常使用中是私密安全的。但是截图给他人,就等于把密码给了别人。要付款码截图的99%是骗子。”警方提示。
另外由于微信头像易被获取,一些诈骗分子利用这一特点冒充熟人或领导进行诈骗。近日,浙江温州某企业的会计就收到了公司“董事长”的添加好友请求,由于对方名字、头像等内容与公司董事长相同,该会计人员并未起疑。后来,“董事长”将该会计拉进“内部工作群”,并称有笔往来款需要支付,让会计人员马上支付。诈骗分子先后获取了6万元、70万元的汇出款。
警方提示,转账时一定要电话核实、确认。尽管诈骗手法不断翻新,但仍有很多方法可以识别。例如微信名称、头像易克隆,但是朋友圈的文字图片难以复制,仔细辨别即可判断。公众面对转账要求,一定要向当事人当面进行核实或电话确认。
购物莫贪小便宜
保护意识要加强
微信朋友圈里卖面膜、衣服的个人账号越来越多,各种海外代购也生意火热,新兴的购物形式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带来购物便利的同时,消费纠纷也会随之而来。
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对于经营者概念的界定,法律并不明确。
针对在微信平台上卖东西的大多没有实体店铺,因此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的说法,刘俊海回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商家的叫经营者,不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开展商事活动的主体实际上也是经营者,不影响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平台还是技术载体,并未改变卖家和买家之间的合同关系。卖家以盈利为目的,应该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买家也应该充分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者权利。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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