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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退款应附带利息 消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经营者决定停业须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

半岛都市报 2016-08-06 00:00 大字

国家工商总局8月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更加给力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条。记者第一时间梳理了征求意见稿的几大亮点。

支持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的亮点之一是支持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等三类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时,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品完好,这该如何界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未经同意,不得打推销电话

个人信息安全是很多消费者担忧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发预付卡,须取得支付许可

针对预付卡领域商家关门跑路等乱象,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涉及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5日之前登录工商总局官网或通过电子邮件至12315@saic.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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