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能否诉请法院责令补缴?
律师同志:
今年以来,我们公司一直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我们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获取更多的劳动保障,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可公司以亏损严重、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置之不理。请问:我们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公司如数补缴工伤保险费用?读者:胡庆萍等17人
胡庆萍读者:
你们只能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公司补缴,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面,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为《劳动法》第一百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指出:“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表明,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固执己见,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员工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表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律师: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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