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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管理办法明确13项禁止性行为 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

阳光报 2016-08-26 00:00 大字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发布。《办法》强调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并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资金存管等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

对部分平台将产生冲击

《办法》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监管部门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对记者表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办法》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冲击。同时,《办法》对宣传推介融资项目的方式方法、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等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和明确规定。

回归小微普惠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明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李均锋表示,上述限额或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和调整,但目前来看限额设置是合理的。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新闻发言人江楠认为,《办法》的目的无疑是“正本清源”,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相信未来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网贷行业的一系列乱象也将随着《办法》发布和实施、监管的强化以及行业参与者自律的加强,逐步得到妥善处理。

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

银监会负责人指出,《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并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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