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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擅自使用维修车辆发生事故车主不担责

黄山晨刊 2016-08-29 00:00 大字

事例:2015年10月29日下午,江某将一辆小型客车放在某汽车维修厂维修(喷漆),该维修厂经营者田某未征得江某同意,私自将该车借给李某。当日夜间,李某驾驶该车辆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当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吴某诉讼至屯溪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车主江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江某虽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但其将车辆送修后,车辆已停止运行,实际脱离其控制和支配,且江某对该事故不具有过错,也无任何侵权行为,故江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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