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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车祸身亡岳父岳母无赔偿

攀枝花日报 2015-11-05 01:35 大字

本报讯(冯明 记者 王南桢)近日,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乙某、甲某亲生父母229335.47元;驳回原告甲某岳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5年4月7日,甲某驾驶其妻子乙某所有的三轮摩托车从仁和区大田镇方向往平地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仁和区境内省道51-214线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丙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甲某当场死亡。经市公安局仁和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丙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就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调未果。乙某、甲某亲生父母及甲某岳父母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丙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24701元,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该案法官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系法定义务,且伴随父母或子女终身直至一方去世,在此期间若无收养等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不能单单因子女的其他民事行为而解除,因此应支持死者甲某父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而本案中,死者甲某的妻子健在,又未丧失劳动能力,应由其对其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因此,甲某岳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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