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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孺子牛”的护法情

四川法制报 2015-06-12 23:54 大字

祁忠全对待每一位有诉求的群众总是充满了爱心和耐心

——记自贡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祁忠全

王德利 本报记者 郭建民 文/图

即便是穿上威严的检察官服装,52岁的祁忠全,依然给人一种慈眉善目、宽厚温暖、真诚可信的感觉。1.70米的个头,谈话间总是挂着微笑。

在自贡市检察系统,只要提起他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大家对他都会伸出大拇指点赞:“他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孺子牛,一个公正无私的执法者,一个群众合法权益的守护人!”

从检30余年,他先后获得过众多荣誉。2015年“五一”节前夕,他被授予“自贡市劳动模范”,这在检察系统是唯一获此荣誉的检察官,他就是自贡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祁忠全。

守护检察沃土的“孺子牛”

自贡,一座人杰地灵的城市,祁忠全生长在一个普通盐厂工人家庭,是一个喝着釜溪河水成长起来的地道自贡人。

1986年,23岁的祁忠全通过自己的刻苦学习,怀着对法律的敬仰,毅然报考了自贡检察机关,成为了一名神圣的检察人。从此,爱检敬业、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成了他一生不懈的追求。

1990年,自贡市检察院成立民行处,年轻的祁忠全服从安排开始了一干就是近30年的民行工作。当时的他并不懂得其工作的内涵和面临的困难,面对陌生的检察工作,他一头扎入浩瀚如海的法律法规与检察业务书籍,起早贪黑,废寝忘食。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久他就逐步从一个“门外汉”转变成了“法律人”。1996年,祁忠全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新的身份,让老祁备感自豪,也让他备感自己肩负的使命。他说:“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不分份内份外,不因事小而不为,不因事烦而外推,要像‘老黄牛\’、‘孺子牛\’一样,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法律的公正,去完成自己的使命!”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检察机关所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长足发展,在整个检察业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显凸出。

1998年老祁被提拔为民行处副处长,四级高级检察官,成为了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中坚力量和“排头兵”。在民行处,祁忠全经历了5任处长的新老交替,凭着对法律的执着和对检察事业的热爱,老祁从没有一句抱怨,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勤勤恳恳的工作作风,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工作、无私奉献。

他一如既往、坚定执着地践行着自己的诺言,近五年来,祁忠全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履行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民行处案多人少,祁忠全经常加班加点或者利用节假日加班工作,勇挑重担,主动办理复杂棘手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而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在民行处,老祁每年办理的案件都是名列前茅。五年间,他共办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群众申诉案件40余件,占全处办案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涉案标的达数百万元。他所办理的案件质量高,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变率、提请抗诉案件采纳率均达70%以上,在上级检察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中全部评为合格和优秀。

守护司法公正的“检察官”

公允、公正、铁面、无私,是一个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祁忠全,就是这样一位守护司法公正的检察官。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业务性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最多。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祁忠全把提高监督案件的准确率和办案效率作为工作的落脚点,认真办理每一起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意见,做到不偏听偏信;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凡符合民事行政监督条件的案件,坚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保护各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民事行政监督条件的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全力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政治稳定。

熊某存、何某英两位老人是一对患难与共的夫妻,何某英老人患有半身瘫痪。2008年9月16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将毫不知情的二位老人牵扯进了其养女熊某的合同纠纷案中,判令二位老人以其唯一一处私有房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来,老人的养女熊某在与人合伙做生意期间,未经同意,擅自将养父母坐落在云南省水富县云富镇的房屋的相关权证交付债权人充当抵押,却没有履行合同。2008年9月,债权人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法院审查认定,熊某存、何某英作为熊某养父母提供房产供其抵押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熊某存、何某英在其房屋价值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下来后,二位老人不服,经多方反映无果后,向检察机关反映了情况。祁忠全审查后认为:熊某存、何某英两位老人既未与债权人签署任何抵押担保合同,也没签字认可任何抵押担保条款或内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将第三人的房屋设立抵押的应当由房屋所有人签订抵押合同,设定抵押范围。法院仅凭养女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债权人持有,就认定房主与债权人存在担保抵押关系是明显错误的,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遂及时提出抗诉。法院经审理认定熊某存、何某英两位老人对抵押一事并不知情,判决二位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的成功抗诉,使古稀老人老有所居,结束了长达3年的维权之路。2012年8月6日两位老人向自贡市检察院寄来感谢信以表感谢。

在执法办案中,常常遇到虚假诉讼的问题。祁忠全总是以保证司法公正为前提,特别注意运用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仔细审查材料,认真甄别证据,审辨事实真伪,办理了多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宁某某与段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一案,祁忠全对该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和细心甄别后,认为本案是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为逃避向他人承担赔付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借款20万元的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该民事调解案确有错误,并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司法权威。

老祁常说,无私才能公正,公正才有正义。不管是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他都能严格遵守各项办案纪律,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赢得院领导和广大干警的好评。祁忠全非常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热情、耐心接待当事人。特别是遇到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的案件,祁忠全都能对当事人和风细雨,深入浅出地讲明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党的方针政策,以案说法,做耐心细致的服判息诉工作,减少了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通过办案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执法公信力,树立了检察官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

守护群众权益的“执法者”

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没有多少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但却是直接和老百姓面对面的窗口部门,每一个案件都关乎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老祁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指导办案。

两年前,老祁办理的周某超与荣县某煤厂劳动争议纠纷案堪称经典。

周某超原系荣县铁厂镇某煤厂职工,离职后,经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超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法院判决煤厂不承担周某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周某超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监督。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为有效防止因问题解决不及时而导致矛盾演化升级,经审查,自贡市检察院民行处依法向自贡市中院提出抗诉。该案开庭再审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煤厂一次性支付周某超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50000元。至此,周某超的合法权益经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得以成功维护。

在祁忠全和民行处的共同努力下,民事行政检察处在全省检察目标考核中,连续多年保持了优良成绩,受到上级表彰奖励,被市委、市政府授予“自贡市文明优质服务示范窗口”。他本人多次受到嘉奖,评为省市“政法战线先进干警”、“自贡市文明优质服务标兵”等。

自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勇对记者说:“老祁真的很不简单啊!从检几十年,从没考虑过自己的得失,不计名、不计利,在他身上体现的就是一种精神,一种无私奉献的精神,一个检察官高尚的精神!在自贡检察院民行处,老祁对民行工作的熟知无人能出其右,但只要同事们有困惑不解的案子,不管是我们市院的还是区县的,老祁总是耐心、虚心的、毫无保留的端出自己的经验,传授自己的‘绝活\’,他这种‘老黄牛\’精神,值得我们的尊敬,更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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