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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780万私了案”,还需检察机关介入

攀枝花日报 2015-06-16 02:36 大字

新闻事实:

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2003年杨某在深圳农行780万莫名被取走。然而报案后,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直到2012年3月才将嫌疑人谢某抓获归案。此时,杨某却被办案民警告知:要么主动撤销案件,换取谢某还款300万;要么坚持控告,谢某坐牢但钱款将无法归还。杨某接受“私了”条件后,当地警方很快撤销了案件,谢某的还款却不见踪影。非但如此,谢某以完全自由之身溜之大吉,当地警方以案件已经撤销为由拒绝再次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起简单明了、没有太多争议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时确定的罪名,诈骗780万元巨款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责。面对这样一起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无论从挽回当事人损失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当地治安秩序的角度,都没有理由在立案后不对谢某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说消极侦查还只是涉嫌一般的行政违法,那么随后的“私了撤案”在性质上则要严重得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退还赃款、赔偿损失原本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义务。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但绝对不能以退赃为由与被害人进行交易,甚至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即便犯罪嫌疑人退赃后,被害人与之达成谅解甚至主动请求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也不能据此撤案放人。原因很简单,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纠纷,撤案与否不是由被害人决定,而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本案谢某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言,公安机关非但无权“私了撤案”而且必须要将案件报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根据公安部的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和撤案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央视记者在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在逃案件撤销表上,也确实看到了办案民警和经侦局领导的签字。很显然,发生在深圳的这起私了案件已经无法被理解为办案民警的个人行为或者个人失误。这背后是否存在不为人知的隐情?而相关人员是否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查清这些问题,仅靠深圳市公安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恐怕还不够。因为,这很难打消社会公众有关“自己调查自己”的疑虑。检察机关的介入调查势在必行。

——据《新京报》 邓学平/文

在法治日昌的背景下,这起被央视关注到的个案倘若属实,其荒诞之处则真是令人震惊。因为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执法者游说受害人与嫌疑人“和解”,那将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也是对刑事犯罪的极大纵容,更是对公共利益的极大漠视。

从报道的内容看,本案中警方的执法不乏蹊跷之处。

其一,警方为何拖延8年才侦办?报道显示,2003年受害人报案,2004年警方取证后正式立案,但直到2012年初才开始通缉,迟延采取执法措施的理由是什么?而事实上通缉令下发没多久,当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就被抓获,似乎并不是一桩多么疑难的案件,这让人对警方的拖延感到不解。

其二,警方究竟有无劝解受害人与嫌疑人和解?这一点对于认定执法者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报道称,抓获嫌疑人后,办案民警给受害人两个选择,一是讨回存款,但需要主动撤销案件;二是让犯罪嫌疑人坐牢,但钱就不归还了。这种胁迫式的交易如属实,警方便具有为嫌疑人脱罪的嫌疑,如果警方没有从中干预,那么受害人为何要选择撤案?

其三,即便没有证据表明警方从中协调,撤销案件的依据又何在?背后的事由为何?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且还有伪造公章、财物章和印鉴卡的行为,刑事侦查不能因为受害人要求撤销就撤销,这是基本常识,可是办案人员却搞了个“捉放曹”。所谓无利不起早,执法人员为何要趟这一趟浑水呢?

其四,当受害人要不回私了时承诺的还款,再度找到经侦局时,警方缘何不重新立案侦办?而是简单地以案件被撤销为由予以推脱,让人更加怀疑此前私了中执法人员的真实用意了,幕后是否还有其他的真相?

上述蹊跷之处,也是公共舆论疑惑所在,更应当是彻查此案的关键。而归结起来,就是需要重点梳理案件侦办过程中执法权是否依法运作,办案人员有无渎职滥用职权的情形。如果执法公权在本案中是清白的,就请拿出事实证据回应公众的知情权诉求,通过合乎逻辑的解释消除公众的怀疑,以挽回执法公信力。

——据《京华时报》 兵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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