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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格”环保法施行涉23种违法将被拘留

凉山城市新报 2015-01-02 10:58 大字

● 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 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 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 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2015年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为全面做好环保法执行工作,公安部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针对该法第六十三条中对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作出的明确规定,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渗井渗坑排污

直接负责人将被拘

该《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并于2015年1月1日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同步实施。《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

《暂行办法》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新办法

体现执法衔接规范

据公安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该《暂行办法》的印发出台,体现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的衔接规范,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环保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新环保法亮点

按日累计处罚增大违法成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灿发表示,过去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如建设项目违法之后,罚款最多也才20万元,但如水电等大型工程投资都上百亿元,处罚金额尚不及其一天的设备租金,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威慑力几近于无。新《环保法》中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此前的罚款额可以按日连续累计处罚,增强了法律法规的威慑性。

王灿发说,据已试点按日计罚的重庆市的统计,实施该制度后,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从4.8%上升为90%。

此外,根据新《环保法》,企业非法排污不仅将遭到巨额罚款,而且企业负责人也可能被绳之以法。

确认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权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环境资源所副所长常纪文说,过去,政府盲目招商引资,忽视环境保护,这就需要突出公众参与的作用。“国务院有必要出台一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让公众去监督政府,这样就能弥补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不足,有助于建立新的环境保护秩序。”他说。

王灿发表示,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和公益律师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很高的热情,新《环保法》对公益诉讼主体给予更为明确的规定,其生效后,公益诉讼将会有一个明显的发展。

这些法规规章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将正式施行。

预算法完成首次大修

开启现代财政制度“新时代”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后,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部分“开闸”地方发债、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这部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写入立法宗旨的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是将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对象,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对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过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新预算法的实施将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三项铁路新规

同时开始施行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对投资建设铁路的企业,明确其有权自主决定铁路建成后的运输经营方式,并可以通过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在防止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维护铁路站、车正常秩序,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降低市场准入门栏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取消这一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设立代表处的,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税新规

更好调节收入分配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办法》规定非常全面,对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权、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均为纳税对象,应该说是史无前例的全覆盖。

此外,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内容。

人社部拟规定禁止裁员范围

连续工作15年

距退休不足5年拟禁被裁

今后,企业裁减人员的行为将戴上“紧箍咒”。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明确禁止裁员的六种范围,其中包括孕期女职工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的职工等。

意见稿规定,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

六种范围人员

不能被裁减

比起1994年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对于“不得裁减人员”规定的四类情况,本次的意见稿的禁止裁员的范围扩大至六类。

与1994年的规定相比,增加的两类禁止裁员的范围分别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除了以上两类之外,其余四种情况分别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烈士遗属与退役士兵

优先留用

1994年的规定中,并未对优先留用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则有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提出了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分别为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现行的劳动法的基础上,此次的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企业优先留用人员范围,将“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纳入优先留用范围。

意见稿同时规定了企业裁员后的义务,即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外,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尚未就业的被裁减人员中招用。

本版综合新华网、中新网、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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