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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人民法院喝了酒还开车危险驾驶罪判得好岁的

桂林晚报 2013-07-05 21:22 大字

6月28日象山区人民法院

喝了酒还开车,危险驾驶罪判得好。

40岁的姜某平常爱喝几杯,本来这也不是个大事,但是姜某喝完又总是喜欢自己开车,家里人也劝过几次,姜某觉得家人是小题大做,认为只要不喝多,不会影响自己的驾驶技术。

不过自信的姜某还是栽了。2012年12月12日晚上,姜某和朋友一起吃饭,经不住大家的酒兴,姜某放开肚皮喝了不少酒。9点多,姜某一身酒气地开车回家,在翠竹路还大胆地逆行,结果当时正好被交警看到。姜某被交警拦下后还一再表示自己没喝多,不过一嘴的酒味却已经暴露出他喝了不少的事实。

姜某到底算是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呢?随后,181医院对姜某的血液酒精浓度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姜某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124.96mg/dl,属于醉酒驾驶。2013年4月,检察院对姜某提起公诉,指控他犯了危险驾驶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得知自己喝几杯酒开车竟然是犯罪,姜某后悔不已,当庭认罪之外也表示以后再也不会酒后开车。由于姜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想想出事那天晚上喝的那几杯酒,姜某长叹“这次是真的喝大了。”

记者阳颜通讯员宋文静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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