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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卖农村房产 一个愿当侄外孙女 一个成了老姨婆 房屋升了值“祖孙”闹翻脸

桂林晚报 2013-03-26 01:46 大字

漫画秦哲

为买卖一套农村房产,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人互认亲戚,好让买方迁户口、做交易。熟料正当她们打着如意算盘时,房产价值的变化让这对“亲戚”立即有了间隙。

前不久,秀峰法院依法对这起经济纠纷案作出判决。3月23日,案件已过上诉期,双方均未上诉。

村民与买房者“认亲”

事情要从2005年说起。黄阿婆是甲山村居民,小郭是一事业单位女职工,两人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一桩买卖攀起了亲。

黄阿婆那一年76岁,老伴已病故,在村里有一栋3层楼的自建房。小郭想把这套房买下来,黄阿婆也愿意卖,可问题是,小郭是城镇户口,黄阿婆是农村户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不能进行农村房产交易。

为了促成买卖,小郭与黄阿婆想了个办法:那一年的7月,黄阿婆向甲山村委打报告,称自己年事已高,想让“侄外孙女”小郭把户口转到她身边,照顾她的日常生活起居,帮她看管“私产”。

两个月后,小郭也向甲山村委打报告,表示要照顾“姨婆”,请村委批准她把户口转到黄阿婆户口所在地。

不久后,申请得到了甲山村委及村民小组的同意,随后又得到了甲山街道办事处的准许。小郭的户口很快从市区迁入甲山村委。

小郭“攀亲落户”后,于2006年1月与黄阿婆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两人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转让给小郭。签约后,小郭先后支付了23万元,黄阿婆则搬出房子,把房子交给小郭使用。

房屋“升值” 卖房人反悔

黄阿婆和小郭成了假亲戚,但没过多久,她们就“明算账”了。

一方面,虽然两人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却一直没能办下来。

另一方面,2012年5月,小郭所购买的房产有一部分要拆除,为此,拆迁人与小郭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小郭领到了2万余元的补偿款。7个月后,房产又面临整体拆迁。

经相关部门评估,该房屋市场价格共计60万余元,根据协议书,拆迁人将用市内一套相应价值的安置房与房屋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此外,产权人还将得到房屋附属物的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等共计9万余元。

见房屋的价格已经翻了一倍还多,黄阿婆要求小郭返还房屋,但遭到拒绝。

法院:双方都要承担过错

为了拿回房屋,黄阿婆来到法院起诉小郭。

黄阿婆诉称,自己与小郭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她拿出城区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小郭属城镇居民临时迁入甲山村的挂靠户口,并非甲山村正式村民,她与小郭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该局因此未准许办理该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黄阿婆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及拆迁安置补偿款均归她所有,并要求小郭将已领取的2万余元补偿款返还给她。

小郭应诉后,将自己与黄阿婆私下立约的事和盘托出。小郭表示,两人签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她对该房产享受所有权。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小郭的户籍是临时迁入甲山村的挂靠户口,并非享受和承担甲山村正式村民权利义务的主体,所以其购买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属性。小郭与黄阿婆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属无效协议。

同时,黄阿婆与小郭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均明知小郭不具备受让房产的资格,因此对于该转让协议无效一事,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黄阿婆返还小郭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费用23万余元,而安置房及9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归黄阿婆所有,同时,黄阿婆赔偿小郭被拆迁房屋的增值款损失18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刘毅通讯员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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