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塌陷“暴雨”何辜?
□张绪才
云南省交通厅于7月7日下午召开第二次通报会,通报元阳至绿春二级公路塌陷的调查结果。通报会通报:云南省国土资源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调查组分别到现场勘查,均认定为暴雨造成的公路路基损毁(7月8日《人民日报》)。
到底是“雨太大”还是“路太差”?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但有一个新闻实事:塌陷事发10天前已经出现路基沉降情况。“10天时间内,从0.3厘米沉降到5.1厘米”纵算是“基本属于安全范围”,也最多只能算“基本安全”。“基本安全”也意味着“基本不安全”。
而事实是,云南省交通厅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曾提出,发生塌方点所在路段存在3条较大的逆断层,应对该区域内的桥梁、隧道、挡土墙等构筑物以及特殊路基处重点核查。而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则认为,事发路段较高危路段地质条件相对较好,最终只作了常规处理(石砌挡土墙)。“重点核查”变成了“常规处理”,恐怕这才是发生塌方的根本原因。
发生工程塌陷当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塌陷”,即当发生工程事故后,不是积极从设计、施工、监管等主观上找原因,而老是喜欢把责任推给“天”、推给“地”,把“天”和“地”当做工程质量问题的“遮羞布”,并一推了之。这不仅让人有审视疲劳之感,也严重影响着社会公信。同时,也不利于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对于建设工程不发生或少发生这样和那样的安全事故,这也是最大的“人祸”和事故“源头”。
(据7月9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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