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调解存在重大误解,可诉请法院予以撤销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室外空调安装。两个月后,我不慎从二楼摔下导致五级伤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公司表示彼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让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出于人道报销我所有的医疗费用并一次性给我1万元残疾补助。人民调解员也提醒我应当知足,应当感谢公司的施舍。于是我与公司按前述内容签订了协议,并明确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近日,我得知,公司承担责任是其法定义务,我得到的不应是施舍,且我因被误导而接受调解所获补偿与按工伤处理的差距很大。请问:我能否请求法院撤销该调解协议?
读者:于 康
于康读者:
虽然《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调解协议。
你接受调解是因为出于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你办理工伤保险、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保险认定申请等,均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公司却均未履行。对违反工伤保险义务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对你的义务不应是出于人道和施舍,而是法定责任。你基于被误导,混淆了出于人道和施舍与法定责任的性质,并使自己因不能享受到工伤待遇造成较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出于重大误解而形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即本案当属之列。
(方园)
新闻推荐
□新华社记者周梦榕“联合办厂、产品返销”、“购买设备,供应原材料,提供商标、商品条码证、包装袋,自产自销”、“抢先一步,财富唾手可得”……加盟公司的广告让人兴奋。馅饼还是陷阱?投资者需擦亮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