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载幼童,不慎摔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我妹妹驾驶女式摩托车载其5岁的女儿上学,因女儿好动,摩托车突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石块,未戴安全头盔的女儿一头栽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重型颅脑损伤。虽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我妹妹没有注意路面状况、未让乘车人戴安全头盔,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我妹妹毕竟不想害死自己女儿,可近日法院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了我妹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这是为什么? 读者:单惠
单惠读者:
你妹妹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该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与之比较,你妹妹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妹妹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则指出:“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而你妹妹既没有让女儿戴安全头盔,且让只有5岁的女儿乘坐后座。另一方面,你妹妹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你妹妹明知驾驶摩托车途中可能出现突发情况,却未让女儿戴安全头盔,明知女儿年小而且好动,极可能因坐不稳而出现意外,却仍让其独自坐在后座,而女儿恰恰是由于年小坐不稳、一头栽倒在地后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即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有这些也表明,你妹妹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即其具有过失。再一方面,你妹妹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而你妹妹的女儿已经死亡,你妹妹也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鉴于交通肇事罪中并没有将肇事人与受害者之间的身份作为免责条件,决定了你妹妹与死者尽管系母女,但同样难辞其咎。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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